依自由時報517A3版「《憲訴法釋憲案 憲法法庭決議受理》綠盼導正毀憲亂政修法 藍:綠陷大法官於不義」報導指出,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二月遞狀聲請「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暫時處分及釋憲,憲法法庭本月十二日舉行說明會,後經評議有逾半數大法官同意受理。民進黨團幹事長吳思瑤昨指出,藍白惡修憲訴法事證明確,期盼最終能夠有好的結果,導正所有毀憲亂政的修法;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則批評,民進黨就是將大法官拉入權力分立的鬥爭裡面,完全陷大法官於不義。

20019月出版《臺大法學論叢第三十卷第五期》刊載「論『價值秩序』作為憲法學的基本概念」論文摘要指出,近年來大法官的釋憲實務逐漸採用「價值秩序」或是類似概念,作為憲法論證的理據,並舉出相關判解,包括釋字第372(民國84224)392號、405號、437號、461號、485號、490號及499(民國89324)等,此等解釋從威權統治、解除戒嚴,走到民主法治初期(政黨輪替),有關「價值秩序」概念對於大法官釋憲結果的影響,值得研究。

該論文另指出,「我國大法官的釋憲見解中,對此概念(按即價值秩序)有三種用法:()將基本權利視為價值體系;()以價值體系來詮釋特定的憲法條文;()將憲法的整體解釋為價值體系。將憲法或是憲法條文「價值體系化」之後,並以此為進一步憲法論證的基礎與出發點。」

另依20244月出版《德國公法史導論(16~21世紀)(德國米歇爾‧施托萊斯著)中譯本,第171頁指出,早期憲法解釋的主要問題之一,即在《基本法》中包含的──或處於其下的──「價值秩序」(Wertordnung)。這個詞語此時經歷著前所未有的發展景象。……。「價值秩序」銜接了20年代的價值哲學,並以此種方式提供了一種被普遍接受的價值視野。人們在1945年後比在第一次世界震動後還更加急迫需要這種價值視野,或者作為抵抗價值相對主義或「錯誤」價值的堡壘。

聯邦德國(西德)1949年5月23日公布《基本法》,確立了所有規範制定及規範適用均受「以《基本法》確立的價值秩序」的約束。1958年Lueth指標性判決指出,整個法律秩序必須符合《基本法》的價值秩序。在德國,民主選舉的立法者所決定的法律,仍可以被撤銷,亦即根據不同的具體情況,聯邦憲法法院可以宣布經審查的規範為自始無效的,與《基本法》不一致的,或者合乎《基本法》的。此外,德國公法學者論述「價值秩序」與人的尊嚴(人性尊嚴),基本權利(自由、平等)密切相關,更值得重視。

平心而論,我國憲法訴訟制度之建立,主要參照德國法制。早期,由「大法官會議解釋」演進到現在的「憲法法庭」運作,大法官釋憲與「價值秩序」概念之關係密切,其正向發展趨勢是必然的。期盼前述憲訴法釋憲案,早日得到完善的解決,讓台灣民主憲政繼續向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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