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藉著MeToo的風浪,性侵害案件因「時效已完成」以不起訴結案的件數來到高峰。當一位兒時遭受性侵的受害者,勇敢在成年後挺身而出,卻仍遭檢方以時效超過駁回,這不僅是一場司法的冷漠,更是制度對受害者的二次傷害。追訴時效不該成為兒童性侵正義的終點。

針對兒童強制性交罪的追訴時效最長為30年。雖然法律設下追訴期能維護法的安定性,避免辦案資源無限擴張。但是,我們必須問:面對兒童性侵這樣嚴重而隱蔽的犯罪,這樣的限制還合時宜嗎?

受害者往往需要多年時間才能理解、面對並勇敢說出創傷。追訴時效制度固然有其道理,但我認為針對兒童性侵案件必須例外處理。性侵兒童不僅是個人傷害,更是對社會信任與安全的背叛,正義不該被時限關門。

目前全美已有34州針對兒童性犯罪,全面或部分刪除追訴時效。期待台灣也能與國際接軌,重新檢視《刑法》第80條的適用範圍,也許可以從被害人成年後才開始計算追訴期,抑或者完全取消追訴時效。這是一個值得深思與重視的議題,不應任其在社會的洪流中沈沒。

 

文 / 謝佳靖(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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