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昨日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召委葛如鈞排審在野黨立委所提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的9個不同版本(所謂的「核電延役」法案),要解套核電廠運轉執照有效最長40年的限制,也要讓超過延役申請期限的老舊核電廠,有機會延役。朝野立委們彼此針鋒相對、多次言語衝突,歧見過大並無法達成共識。因此,全案(含修正動議)保留送出委員會,靜待院會的朝野協商處理。筆者以為草率修法要讓老舊危險的核電廠可以延役,其實沒有必要;如此枉顧核能安全,核廢料處置的難題,更是不可行。
首先,今年1月份中研院蕭新煌兼任研究員所發表的民調顯示,竟然有高達8成民眾不知道台灣在去年(2024年)一整年核電發電占比不到10%(在去年7月底核三廠一號機停機後,核電發電占比更降到約3%;而在核三廠二號機於今年5月17日屆滿40年而依法停止運轉後,核電就要歸零)。因為部分民眾對核能發電比例的無知,高估核電對能源安全的重要性,又受到擁核勢力扭曲核電可以「減碳」,以及部分媒體藉機炒作缺電、電價上漲的議題,因而製造出一種時下對減碳和缺電擔憂的「非核焦慮」,也部分動搖了對政府能源轉型的信心。
事實上,核三廠二號機從去年10月起停機大修41天期間,備轉容量都可維持在一定的水準以上,已提供了「非核家園」不缺電的實證。在日前立法院公聽會經濟部次長賴建信也指出,已考量半導體、AI新興技術等新增用電,預估每年用電成長率2.5%,預計2024年到2032年全國大型機組淨增加1,636萬瓩,大於預估用電需求成長,可確保台灣未來電力供給無慮。此外,綠電成本也已大幅下降。顯而易見的,台灣並不存在討論老舊核電廠延役的前提與必要性。
延役申請期限的規定是我國參照國際核能管制機構的規範所訂定,是為了確保核能安全訂定的制度。任意修改法條,不但破壞核安法制規範的嚴謹性,也將提高核電事故發生的機率。特別是這些運轉40年的老舊核電廠當年都未經詳實的地質調查和環境影響評估就設置,如果要繼續運轉,一定要經過詳實的檢查,了解老化情況,評估堪用性、安全性、環境影響,以及改善所需成本。還有,毒性長達數十萬年的核廢料至今我們仍是無法務實面對與妥善處置。低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址則因地方政府拒絕協助辦理公投,而無法繼續推動;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目前尚面臨選址沒有法源,光做地質調查就遭抗爭的窘境。
值得一提的是,現實上,也沒有地方政府或民眾會同意核電機組或核廢處置場在其所居住縣市設置。因此,在目前這些老舊核電廠問題重重的狀態下,縱使藍白聯合依仗國會多數草率修法通過,在要滿足核安要確保、核廢料能處置、以及社會有共識的三大前提下,相信行政院也不敢貿然延役。
綜言之,台灣沒有核電,也不會缺電,核電廠延役實無必要。在地狹人稠、老舊核電廠都座落於斷層帶附近的台灣,核能安全無法保障,核廢命題更是難解,如此執意使用核電而讓台灣人民承擔核災風險,更是不可行。
林仁斌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學術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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