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眼簾的是保護令沒有發揮功效的社會新聞,2024年猛刺前女友30多刀!恐怖情人無視保護令闖超商逞凶,判8年定讞;2024年無視保護令!台中家暴父拿BB槍要射16歲女兒,持續進行身心虐待。

  前陣子,屏東縣政府在這期間共受理218件保護通報,以成人家暴約佔8成最多,社會處強調,將持續宣導家庭暴力防治;台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參考自美國,立法實施以來,今年已邁入二十多年,期間歷經多次修法,逐步將服務對象及服務內涵擴大保護至滿16歲以上非同居親密關係暴力及目睹暴力的受害者。

   「你以為能威脅到我,現在縮了,我要比你更狠!」曾看過黃致豪律師分享通常保護令被濫用的案例,黃律師提醒有部分律師教唆當事人,透過捏造或挑唆製造保護令事由以達成特定目的,這種行為是在危害你跟孩子的安全不是在幫你們。

  黃致豪律師除了有法律專業外,更有心理學博士專業,理解人類心理的善惡變化和人性限制目前台灣保護令制度最大問題是,在於同領域的機構或團體從未討論或教育相對人怎麼抗告、怎麼反證、遭遇到構陷以後要怎麼應對。在負責相關家暴事務的機構內,討論「來求援的聲請人是不是可能才是加害人」、為了特定目的動惡心機,諸如為貪錢爭產、因不管教子女卻汙衊家暴,「誣陷對方達到其利益目的」,教唆效忠自己的孩子做偽證,都是未經台灣社會公開公正、嚴肅檢視禁忌話題、目前機構也無任何機制可以發揮過濾功能。

  現今台灣法院雖比較注重脈絡、當下情境、傷勢輕重,以及最重要的「是否長期發生此類傷害事件、相對人未來是否有對聲請人持續『反覆施暴』之可能」,亦即法院有可能不因聲請人身體一次的受傷與驗傷單而核發通常保護令,用法院常用語來表達的話,即是:法院審理保護令聲請事件之結果,認為並無家庭暴力之事實,或雖有家庭暴力事實但無核發保護令之必要等,法院均可能駁回其聲請。

  但每年台灣法院保護令審理件數超過2萬6千多件,家庭成員間舉凡肢體、言語、精神及經濟上的壓迫及控制,都屬於家庭暴力,被害人都可向法院聲請法護令,因為法院對保護令的核發採釋明主義,意思就是不用對家暴事實證明到確實的程度,只要釋明到有可能發生的程度即可,所以保護令核發率居高不下,雖然發揮了保護家暴被害人的效果,但無形中也冤枉了一些沒家暴的人,造成冤錯案,例如爭取小孩監護權、離婚的案件,保護令就很容易被利用為證明工具,使原告的舉證責任下降不少,實非保護令制度政策的良善設立原意。

  事實上,在原有的刑法或民法當中,就已經有一些的條文規定可以來懲罰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保護令制度是政府展現公權力,宣示:從現在起,政府要挑戰「家暴是家務事」的價值觀,也表白了對家庭暴力問題的重視。立意良善,卻遭有心人濫用,而現今賴政府當務之急,保護令制定的台灣相關主事者,仍需注意的是當事人被不當聲請保護令的社會負面連鎖效應,即刻有效進行制度修正

 

  而我在此文拋轉引玉,提出相關修正意見如下:

 1.修正保護令相關政策:
  
確實謊報誣告家暴應有有效裁罰和教育輔導機制 (可多元使用,避免台灣司法資源浪費,因特定利益目的濫用家暴保護令)

 2.回歸立法原初目的:
  
保護令的目的是防止加害行為,而非用於挑釁或限制對方的正常行為。

  法律是人訂立的,可以透過修正法來真正解決台灣社會議題。賴芳玉律師俠名在外,賴律師也是防治家暴法的政策議題倡議者,長時間行動援救受暴婦女與外籍配偶的法律工作與性別平權公益,眾人有目共睹,故我特別為文邀請賴律師一起思考防治有心人濫用保護令,製造台灣社會冤錯案,真正共同守護到陽光照不到的角落。

 

文.張天泰(教育博士、政治工作者)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