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同時也是民進黨主席的賴清德,昨日於中常會表示,近年來,民意代表涉入助理費案頻仍,而遵守法律該是民進黨集體黨公職的操守底線,身為民代,更須秉持清廉、勤政、愛鄉土的精神,用更高的標準審視自己,呼籲遵守三項原則,包括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宜擔任公費助理等。
確實,諸如浮報助理費爭議,各黨之間都無須相互攻訐,這絕對是歷史共業,攤開法院判決案例,幾乎沒有政黨得以倖免,究其原因,在於制度中存有若干「誘人犯罪」的元素,驅使民代為求取得更大份額的公資源,選擇鋌而走險。今天難得總統提及此事,看似有意終結該項沉痾已久的陋習,就端看在宣示之後,有無具體的作為了。(*若只是說說而已,那支譴責的劍指著誰,大家就心照不宣了!)

那麼,助理費爭議是從何而起的呢?簡單的說,這得回歸到民代與助理之間的僱傭關係的界定。助理,當然是民代花錢請來的,然而,或許是為了保障助理的勞動條件,薪資並非由民代給付,而是得將人事資料呈報立院(或議會)人事單位核備後,由公部門直接匯至助理帳戶。
這樣的金流看似縝密無疑義,但礙於相關規定為助理的人數與最低薪資設下條件,這對於需要更充裕資金來僱用人手跑地方紅白帖,乃至於根本不想花那麼多錢聘請專業助理的民代們(*有些民代,尤其以地方議員居多,認為質詢就是上台點名局處首長出來罵一罵就行,根本不用準備啥資料,自然也就沒有聘用專業幕僚的需求),便動起了歪腦筋。
最常見的做法,是找所謂沒做事的「便當助理」充當人頭,把法定助理費悉數領下來,再按自己的需求運用該筆款項(*用於公務,在法律認定或能倖免於罪,但若作為己用,那就涉嫌貪汙了)。抑或是高報現職助理們的薪資及加班費,入帳後再要求助理回繳(*這手法,不陌生吧?就個人的周遭經驗,加班費在立院就像鬼一樣,聽過、沒領過,即便領過,也是過眼雲煙啊!)。

換言之,其實總統所提及的改革方向,要求旗下黨公職不得聘用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公費助理,真有抓對藥方嗎?相信會那麼明目張膽的,少之又少,較普遍的做法,是一如古代的「養士之風」,交陪一群摯友或樁腳,委請他們充當人頭,甚或是助理為了保住飯碗,或也只能在老闆的威逼利誘下屈服,成為共犯結構的一員。這些人,顯然都不是血親姻親的人際脈絡所能觸及的死角,試問如何去發現箇中弊端呢?

既然宣示了要改革,就不要只是聊備一格的說些空話,得拿出具體的對策才好。針對助理費議題,個人認為,不妨從兩個方向來思考:

一、民代助理納入公務體系:
將民代助理納入公務體系,經國家考試進行遴選後,再由議會分派給每位民代。這種改革籲求,其實一直存在,但始終卡在民代不願意放棄直接支配權力而無疾而終,畢竟,倘若助理變成公務員,拿的是國家的錢,又不會隨著民代的當選與否而失業,又怎麼會使命必達呢?
然而,優點在於,一旦助理經由考試任用,勢必都具有公共事務方面的專業智識,得以顯著提升助理的素質,自然也能讓民代的問政品質大幅提升,不論是質詢或修法,才能有所聚焦,不致於都淪為謾罵作秀,對國家的民主升級是有正向助益的。
當然,這項改革要付諸修法,難度極高,總是沒有人會想自斷利益,除非各黨領袖皆有默契,法案才有多數通過的可能性。

二、助理費視為民代薪資的一部分
相對納入公務體系的助理視角,若從民代的觀點,其實最簡單的做法,就是將「實報實銷」的助理費及加班費等補助,直接當成是民代薪資的一部分。換言之,聘用助理不用那麼麻煩的上報人事單位,只要把該筆款項按月匯給民代,端看民代自己要如何使用便罷,這顯然是直接除罪化、最快捷的做法。
畢竟,說實在的,聘請三等親擔任助理,跟僱用樁腳或摯友之間,有差嗎?若有心虛報,還不都是人頭,根本抓不勝抓。更況,跑地方紅白帖,其實是在累積個人的政治實力,倘若假手於他人,改天說不定會被助理倒打一耙,出來跟自己挑戰位子,還不如找家己人來跑攤,至少讓一己的人脈存摺更豐厚些。
基於以上諸種人際關係的考量,很多社會事根本是扯不清的,徒然要民代必須在關係上截然畫下紅線,未免也強人所難。既然如此,為免民代頻頻淪為鋃鐺入獄的罪犯,還不如乾脆把該筆款項的支用權限,悉數交由民代自己處理,愛怎麼用就怎麼用,用得好不好,選民自然會用選票來給予答案,根本無需司法來操心。

綜言之,改革當須打鐵趁熱,無論是否真有「政治干預司法、司法干預初選」的情事,既然賴總統都對助理費有所宣示了,老是喜歡衝到第一線的老柯,是不是也該在民進黨立院黨團有所修法指示呢?是時候該讓這沉痾已久的弊端,畢其功於一役吧!(*若真能付諸修法妥適解決,那未來也就不會有政治干預司法的疑慮了麼?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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