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老師:「老師已教導你多次,你還是為所欲為持續汙衊其他人名譽,就要進入法律程序!」

  小太妹學生:「厚…我家大太妹恐龍家長教我…要說我覺得被威脅了。」

 

  上述對話,為現今台灣恐龍家長因法律素養不足,卻干擾學校老師正常管教學生。在過去也有女老師因關心孩子訊息,怒告阿嬤恐嚇的案例,這也是對恐嚇罪的誤解和濫用。

 

  恐嚇行為的法律定義方面,恐嚇罪係指以加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為要件,使對方感到害怕或不安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305條的規定,任何人以威脅恐嚇他人,致使他人的安全受到危害,就可能構成恐嚇罪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可能會聽到有人說要進入法律程序/提告,或是自己被別人威脅要提告。但是,這樣的言論真的構成了刑法上的語言威嚇嗎?

 

  事實上,提告或揚言提告,通常只是在捍衛自身的合法權益。即使對方因此感到畏懼,也不一定構成刑法上的恐嚇罪。因為提告並不會真正傷害到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即使最後被判刑或罰款,也是罪有應得,不能視為惡意加害。

(1)提告屬於合法權利主張,不構成刑法上的惡害通知以正當合法之事通知他人,縱使他人心生畏懼,亦不成立恐嚇罪。例如,律師寄發存證信函,告知對方若不履行義務,將提起法律行動,這並非實質恐嚇行為,而是在行使正當權利。

 

(2)循法律途徑解決糾紛並無不當,難以認定為加害之意透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本就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常態。當事人尋求司法救濟,並無不當之處,很難被認定為是出於加害之意。例如,甲對乙說:「律師函你們馬上就會收到」、「沒關係?他要告我,恁爸也可以告他」等語,若核其約一週後即提出告訴,實難認係對他人威脅違法。

  而單純的提告或揚言提告,在多數情況下並不構成刑法上的恐嚇罪。但若附加其他不法的要求或言行,則仍有可能觸法。民眾在爭取自身權益時,應注意適度,切勿濫用司法資源或逾越法律紅線。

  回到教育脈絡,恐龍家長勿再浪費台灣司法資源,不濫用恐嚇罪名干擾學校老師教學,把孩子教好!

文.張天泰(政治工作者、教育博士)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