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憲法第44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該條憲法規定我們簡稱為「院際協調/國政會商」,賴清德總統本於此憲法職權,於2025年2月10日下午啟動台灣首次總統及五院的院際協調會議。有關總統召開院際協調會議是否洽當?司法院代理院長出席是否得宜?院際協調是否虛晃一招只是為了四打一?等爭議紛紜,筆者就以上爭議點提出看法如下。
一、總統應否介入院際間的紛爭?
有意見認為依照我國憲政慣例,院際間之職權紛爭應由大法官依照憲政司法釐清,總統不應介入協調等云云。筆者認為此說並不洽當,既然憲法第44條明文規定總統有權得召開會商解決院與院間之爭執,該憲法條文並非僅是總統的權利而已,總統有其政治責任。如我們所知,去年有諸多修法議題在各政黨間爭議不斷,包含國會權限範圍擴大是否恰當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影響人民司法救濟權的「憲法訴訟法」、攸關人民福祉及國家施政的「財政收支劃分法」等幾乎每一項重大立法,朝野政黨間都存在嚴重歧見,根本已無法順暢溝通為國會職權之行使,倘若總統只有提出憲法訴訟而不為任何政治作為,反而會讓人民感到過於消極怯弱,因此賴清德總統願意擔負起政治責任召開國政會商,不論實際成效為何,身為政治領導者勇於任事,此舉應值得讚許。
二、司法院代理院長謝銘洋出席會議是否允當?
有意見認為司法院應秉持司法中立、超然獨立原則,不適合參加院際協調會議等云云,筆者對此意見亦有不同看法。司法中立原則是指個案判斷應該超然獨立,不受任何干涉或影響。但我們都知道現在憲法法庭因為大法官人數不足而被架空,且去年底憲法訴訟法的修正是否有癱瘓憲法訴訟案件也存在巨大爭議。司法院原本是公親,現在變成事主,且司法院也是五院之一,依照前述憲法規定,總統召開院際協調本應邀請司法院。又憲法訴訟案件為合議審判案件,非院長一人決定,且代理院長出席院際協調並非針對個案為討論,出席會議可謂合宜。
三、院際協調只是為了四打一?
似乎多數人僅將立法院與其他政府機關單位為二分法的對立化。其實立法院朝野均有席次,行政、司法、監察、考試各院亦各司其職,既然要協調,臆測誰打誰,誰與誰連盟或對立並無必要。期許總統與五院均應秉持誠信與善意的溝通態度,互相放下私自的立場與成見,共同攜手帶領台灣走向正確且人民安康豐碩的道路。
(傅馨儀,為執業律師,國際經濟法學博士後期研究)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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