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主席昨日遭到羈押禁見處分,相較於第一次的無保請回,認定柯無相關都市計畫專業,開發案全由彭振聲主導,本次法官則主張其有積極介入京華城案、著力頗深。兩相對照,您或不免覺得納悶,畢竟同樣的證據事證,何以法官之間的心證卻大相逕庭呢?對此,我們不妨從公務機關的實際運作談起,也許可看出個端倪。
相信經過此波新聞事件的洗禮,大家對公務機關的簽呈流程,都應該有基本的認識了吧?以本案為例,當初柯之所以能無保飭回,關鍵就在於那紙放寬容積率的公文,是由副市長彭振聲蓋市長的甲章決行,故法官認定該公文確實沒有上呈到市長,說不知道也許言之成理。
根據過去在中央部會任事的經驗,次長(副市長)與主任秘書(秘書長)確實都會有一顆編上甲、乙、丙、丁的部長(市長)印章,因著每位次長所職司的範圍與案件規模,擁有相當程度自行蓋部長章決行的裁量空間。換言之,一旦案子在次長層級決行,代表該紙公文不會上呈給部長,則部長確實有可能沒看到該案內容。正因如此,因著彭振聲以假章決行,故柯P主張的「不知情」,從公文簽呈的流程析之,不無可能。
但坦白說,熟稔公務機關運作的人,應該都瞭,儘管按照分層負責的制度,次長有蓋部長印章擅自決行的權限,然為了防範次長們的陽奉陰違,在實務上,通常部長(市長)都會安排自己人擔當「主任秘書」(秘書長)的職務。
原因很簡單,因為所有轄下司處的公文,都會先經過主秘,而後再按權責劃分,上呈給更高的次長,所以有甚麼重要的大案子,主秘必然都會知悉,自然就等同部長也都清楚才是。基此,一旦次長擅自決行,而未向部長知會一聲,試問部長真的都不知道嗎?家己人的主秘都不會幫忙提醒麼?我是覺得不太可能啦!
就以柯文哲為例,攤開其擔任市長期間的秘書長名單,除了事務官體系內升的薛春明、陳志銘外,諸如蘇麗瓊、張哲揚等人,當時都是與柯P合作無間的人選,張哲揚甚或還在民眾黨創黨後,轉任黨秘書長的職務,如此「家己人」的關係,試問若有擺明違法圖利等情事在市府發展中,有可能不告知市長的麼?
更況,近期媒體也開始回顧柯市府期間、市長室主任李文宗面對市府官員的囂張跋扈新聞,當時等同市長室大權一把抓,麾下兩大「血滴子」李文宗、蔡璧如屢屢讓員工們心驚膽顫,試問又有誰敢忤逆上意,逕自做出如此無法無田的決策呢?
所以說,從制度的觀點來看,彭振聲真有可能是京華城案的最大推手,畢竟決行乃出自他手,自有其應負的法律責任。然而,要說柯文哲完全不知情,表象的市政或許還能拗得過去,但從實務運作的經驗析之,在辦公室主任與秘書長皆為家己人的情況下,面對該等偌大的弊案,都沒有稍微提醒一下市長的機率,又有多少呢?相信自有公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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