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總統與國會大選雖於今年1月就已落幕。但是因憲政空窗的關係,新國會從2月1日就已上路,然遲至5月20日新總統就職,新的內閣才隨之生焉。從剛落幕的國會改革法案之爭來看,料想未來的3年裡,適法性將成為輿論高度矚目的課題,不僅是國會,更重要的是手握行政權的行政機關,更要認真對待法律遵循問題。
近年來,政府推動「生態服務給付」政策,尋求能夠兼顧環境永續與照顧農民的平衡策略,避免區域開發與工業化農業的浪潮,傷害農村生態系當中瀕臨滅絕危害的珍稀物種及重要棲地。在生態服務給付各種推動方案的行列裡,最亮眼的政策工具莫過於有「生態薪水」之稱的各種獎勵金,例如對於提供友善農地、自主通報、巡護監測等給付項目的農地,給予農地生態獎勵金、繁殖通報獎勵金、棲地監測獎勵金等給付內容。換言之,經由生態薪水,包括石虎、草鴞、水獺、水雉、臺灣黑熊、諸羅樹蛙、山麻雀、赤腹游蛇、食蛇龜及柴棺龜等瀕危物種與水梯田、水田、陸上魚塭及私有保安林等重要棲地,均能夠獲得更為友善的生態環境。
在民主法治國家,一個優良的政策,必須搭配一部或一整套完備的法律制度,並且由立法者將政策核心價值揭櫫為「母法」之立法目的,但是,環顧現今我國法規系統,「生態服務給付」相關概念或用語相當罕見,僅僅能夠在法規位階相對低階的「子法」尋獲其身影,例如2021年11月19日修正發布的《林下經濟經營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1點:「……為確保並分享森林生態系之服務價值,積極推動適地發展林下經濟政策,以振興山村經濟並提升林農營林意願,特訂定本要點。」或是2023年7月31日訂定發布的《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處務規程》第7條:「森林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七、保安林生態系服務價值之維護、檢訂及監測;……」這樣的現象在法治國家無疑是一種奇怪的變異。
另一方面,目前雖然由農村再生基金支應「瀕危物種及重要棲地生態服務給付推動方案」一年執行總預算經費的1億元,然而,依據《農村再生條例》第7條,生態服務給付並非農村再生基金的主要用途,況且生態薪水所支應之項目眾多,倘若沒有健全的財政體制與資金來源,現行生態服務給付計畫恐怕難以長期支持。
就此,根據林業保育署刊物及地方政府委託研究,從各國實踐經驗來看,生態服務給付往往並非依靠外部資金,而是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就特別用途設定其特定之收入方式,例如徵收稅款、服務受益者自願給付、使用費、土地租金、水費分攤、水域保護費、課徵生態營業稅等補償形式。準此,透過生態補償法制化,以法律明訂其政策目標、收取目的、對象、基準、費率、用途、就涉及高度專業性及技術性事項得授予中央主管機關一定之決定空間等,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等憲法上之要求,藉此建立生態服務給付穩定健全的資金來源,實有其必要性。
鄭光倫(東吳大學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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