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的立法院會,相信所有的立委都上了一場震撼教育課,院長韓國瑜遇到委員未到場質詢,並未宣布休息,而是逕自逐一唱名後,便宣告質詢結束。其後雖遭到綠委們的抗議,但於情於理,遲到就是理虧,即便過往如此,也不代表就能方便當隨便,這無疑讓韓建立起立院的新秩序。
果然,本周的院會,當日須質詢的委員們,不分黨派,皆提早進議場準備,不再有姍姍來遲、遲刻魔的情事出現。這就是典型「新制度論」的效應,個人行為會受到制度的變遷而有所調整,一旦制度堅若磐石的存在,宛若風行草偃,委員們也不得不修練一下自己懶散的習性,皮得繃緊一點了。(畢竟,院長不是自己人、也不再擁有國會多數,想吃好睡好,已然沒那麼容易)

我們不妨循著前述事件的邏輯,來看待近期國民黨立院黨團所推出的「國會改革五法」草案,當中最受矚目的,乃「藐視國會罪」的規定。法案中明訂行政官員接受立委總質詢時,若隱匿或虛偽陳述,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又官員「反質詢」經院會主席制止仍繼續,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由於是首度具體課以行政官員刑責,乍聽很駭人,畢竟政務官們可都是養尊處優、學養俱佳的人才,要把他們與「有期徒刑」聯想在一起,實在相當違和。但事實上,未以最低刑度、而僅以幾年以下訂之,望而生畏的意味較濃郁,未來即便真的成案,泰半也可能都是「3個月徒刑、可易科發金」,繳錢了事而已,刑責說來是相當輕微的。(這種高度自由心證的法律欲成案,通常機會都不大,端看「國安五法」便知,最終成案、實際被判刑的案例極少。)

基此,在釐清該法乃以嚇阻意味居多的前提下,藐視國會罪,有必要訂立嗎?
端看近期的若干新聞事件發展,讀者們不妨自行判斷。

首先,隨著立法院開議,坐擁國會多數的在野勢力,屢屢在委員會中,聯手通過成立「調閱小組」的提案,包括NCC鏡電視、數位身分證、金廈陸船翻覆等,未來都可望在經過立委查閱相關關鍵卷宗後,獲得更清晰的事件全貌,這在過去是難以想像的。
還記得疫情期間,立法院亦曾在衛環委員會,通過組成疫苗採購的調閱小組麼?當時的結果是甚麼?立委們儘管看到了相關的合約,但舉凡遇到關鍵之處,幾乎全部都用黑色塗銷,小組根本毫無功能性可言,但莫可奈何,誰叫執政黨擁有國會多數呢,您能拿他們有皮條?如今,角色易位,現在倘若官員再敢如此搪塞,所遭受到的阻力,絕對大過既往。
但是,縱使行政單位繼續敷衍,立委們目前手中僅有的反制之道,其實只有該部會的預算審議權。但預算涉及的層面極廣,許多經常性的業務經費都怠慢不得,鮮少有立委會因此祭出刪除或凍結的手段,畢竟怕被冠上「擋預算」的罪名,誰擔待的起?換言之,如果「藐視國會罪」能夠確立,讓立委多份工具可以抗衡虛偽不實的行政官員,何樂而不為呢?

其次,近期美麗島電子報吳子嘉董事長與前衛福部長陳時中的毀謗官司開審,陳時中於應訊時,娓娓的將整個BNT疫苗採購案的來龍去脈,解釋得一清二楚,其中包括具體的合約價格內容,也都坦承不諱的逐一說明。顯然,這些資訊不是不能說,只是不想在國會殿堂上說,非得等到攸關自身權益時,才願意吐實。
換言之,與其動輒讓政務官面對個人名譽的興訟官司(近年來,政務官的狼性越來越強,與民間人士互告的狀況,屢見不顯),還不如明確的立個「藐視國會罪」,讓官員有所忌憚,第一時間就把被質疑政策的爭點,原原本本的解釋清楚,一來讓人民釋懷,二來官員也不用再背負莫須有的罪名,一舉兩得,不好嗎?

綜言之,當行政機關越顯露出「不見黃河心不死」、為自我政治權益詭辯到底的老大心態,則諸此「藐視國會罪」就愈發有必要存在。至於當前的執政團隊,是不是這副模樣,那就請自行感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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