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藍營曾指控綠營輔選幹部發言人棄養母女,指控民進黨台中市議員蔡耀頡始亂終棄、棄養母女,而棄養子女,對於未成年子女是極度不負責任的行為,也曾聽聞曾有父親為了宗教活動,要模仿其宗教領袖拋妻棄子,於是棄養孩子多年,其母思想迂腐認為卻家醜不可外揚,合理化一切。

 

  然而,根據法律規定及相關實務見解,根據刑法第294條:「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遺棄罪,必以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不盡扶養或保護義務,而致其有不能生存之虞者,始克成立。若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而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

 

  接續,遺棄子女罪不論是棄嬰或是中途丟下小孩,使子女因為沒有義務人照顧,或是沒有能力養活自己,而陷入生存困難,都將觸犯遺棄罪。另根據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及義務,不論是不想負責,惡意遺棄子女,或是因為沒錢而把小孩丟給別人養,子女都可以告父母遺棄。

 

  行文最後,宗教大多勸人為善,第一首重家庭倫理,案例中因盲信迷信棄養子女之父,如果真的沒有能力撫養,希望給別人照顧,建議尋求社會資源的協助,讓孩子得到妥善安排,而不是一生逃避以為沒事,卻早已觸犯加重遺棄罪(違背義務、惡意遺棄罪)。

 

  接下來筆者以對話故事,反諷棄養子女者活在自己世界的自我中心思維和行為模式,〈周處除三害〉如下。

 

 

            〈周處除三害〉

    

     里長公道伯:「你會不會太誇張,棄養孩子三年後,還寄生在娘家四年!法律和倫理都站不住腳,你比入贅還不如。」

 

     活在自己世界的棄養子女者:「我這是周處除三害。」

 

  里長公道伯:「你真的沒救了,你應該除去的是自己的軟弱和不負責任,快六十歲了,如果沒能力養育孩子!為何當初不做節育,你會被他人看不起是有原因的」

文.張天泰      (政治工作者、教育博士)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