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法外情》(The Unwritten Law)是1985年上映的一部香港電影,由吳思遠執導,葉德嫻與劉德華主演,香港票房達1,161萬港幣,備受好評,劇情講述一名貧苦妓女被誣告殺害富商之子的故事,電影故事所探究正是法理情 VS. 情理法的思辨教育。

  戲如人生,人生如戲,「法理情」 VS. 「情理法」的思辨至今仍在繼續拔河,在日常新聞也常看到聽到,某些犯罪於情可憫,但警方卻不得不移送,檢方不得不起訴,例如街友因飢寒起盜心,去搶超商食物,為何有所謂不得以,就是因為司法上走的是法理情才會有不得已,雖於情可閔,但於法不容,這時就必需依法移送或起訴(或緩起訴 輕點可職權不起訴),只差在法官會以情與理給予低度刑責。

  事實上,情與理不能決定一人是否有罪,然而,矛盾的是台灣社會有部分人士,喜歡運用輿論帶風向的手法,特別是情與理的角度,來對某些人士、族群進行定罪,但能定罪的是「法」,但「法」是基本並非絕對。法律不是個人行為的最高標準,道德標準才是社會給予我們的行為標準。法律也要考慮「理」與「情」,所以有「法律不外乎人情」的說法。 

  但講「理」,因各自利益,常會陷入各說各話,「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困境,且極端的情況,會遇見有些人「橫蠻無理」、「強詞奪理」、「惡人先告狀」,這些被認為是無理的行為,導致講理困難重重。

  另一方面,個人層面的小道理是糾纏不清的,堅持己見往往是人與人之間磨擦的根源,大道理則比較容易達成共識,但大道理一般以社會道德標準或價值觀為依歸,而廣為社會大眾所認同。

   講「情」,人類兼具理性和感性,不講情就沒有了「人性」。所謂「情理」,理都要以情為先。如今台灣社會特別要求有人情味,但「情」又是否可凌駕於「法」和「理」之上,就會讓部分不肖人士認為可運用「情」來違反「法」和「理」,例如貧婦騙取社會大眾愛心捐獻,得到高價奶粉立即轉賣成現金為私用,又或貧苦之人以自己受過貧窮壓迫痛苦,卻以同樣壓迫他人手段來逼迫其他弱勢族群,侵害人權,此時便不能用「情」合理化一切!

  如果只講「法」,不問情理,會令制度僵化,不能回應個別情況;只講「情」,不講法理,則社會大亂,故做好「法理情」 VS. 「情理法」的思辨是重要的,第一需做到不違反重大原則而又兼顧到特殊的需要,第二為正確理解相關法理基礎的立意,面對各種情況,能採取酌情彈性處理,做到體現基本原意的大前提下寬鬆處理,同時,也要考慮對他人的影響,保持公平、公正是基本原則。 

  做好思辨「法理情」 VS. 「情理法」之教育,也是因為背後涉及影響決定人一生發展的「懲罰」,筆者回憶起教育哲學家歐陽教博士提及,「懲罰」有三個正面規準:一是要合於認知的原理,即有真憑實據,且有真正行為才可以罰;二是要合於道德的原則,即有益於世道人心,且大眾所認可的善良價值;三是要合於法律的規定,非出於私仇恩怨報復,此「懲罰」規準可運用於「法理情」 VS. 「情理法」的思辨教育。

    接續筆者以《悔改》對話故事,反思人在面對「法理情」 VS. 「情理法」的思辨和行動。


            《悔改》

 愚婦:「張老師膽小,不敢告我。」 

 檢察官:「我和張老師討論過你的個案,有提醒他你不能溝通就進入程序,但張老師考量也當面提醒你是清潔工,有孩子要養育,但有熱心正義感民眾出來作證,證據確鑿,你確實有做案,法官不會留情,一旦有前科,沒錢繳易科罰金就要入獄,被關出來後有前科可能找不到工作,人生也被自己毀掉也害了孩子,張老師和我都考慮之後的連鎖效應,希望你停止活在自己小世界,合理化愚笨損人害己的行為,勿自以為是重複錯誤身教,複製下一代成為社會問題,好好悔改做好母親的樣子。」

文.張天泰(政治工作者、教育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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