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教授升等制度緣起於歐美等先進國家,近年來,歐、美、日等國家,陸續針對大學教授升等制度進行改革,例如 2002 年德國大學引進新的學士和碩士學程的制度,同時採用「初級教授制度」(Juniorprofessur)以及教授備選資格審查(Habilitation);而日本為培育年輕學者,跳脫原來的年功序列的師徒制,仿照美國特別引進終身在職(tenure)制度,而中國雖近年表面來針對大學教授升等制度進行革新,但實質上中國大學教授升等仍無學術自主,仍處於黨國不分,獨裁者一手攬大權的體制,並直接負面影響大學自主發展,例如對中國大學教授而言,要在課堂避談「七不講」的議題,否則教席難保,而因筆者曾親身深入中國大學進行三年教學,做深度調查觀察,此次將透過批判目前中國大學教師升等制度的荒謬性,援以德國、日本等高教先進國家的大學教授升等制度改革經驗,以提供給台灣高教作借鑑。

  一、中國大學教師升等制度的問題

  目前中國教授升等制度,筆者整理如下,綜觀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江蘇省高等學校教授資格條件(試行)》,及東北大學、南京師範大學教授資格條件,具備以下特色。

(一)、對高校教師職業道德要求嚴格,訂有延遲申報機制

  中國對於高校教師教育使命感及人品道德相當重視,具體規範於前述各項法規中。另外,如南京師範大學更規範高校教師如有謊報資歷、業績,剽竊他人文章等情事,訂有延遲申報之規定。

(二)、在學歷要求方面,依照不同年齡層教師,訂定不同的學歷要求

  中國對於高校教師升等之學歷要求,依照不同年齡教師,訂有不同優要求。

(三)、依照不同專業,訂定不同基本要求及業務要求

  中國對於教師的教學與科研績效,針對不同類型教師(分為教學科研並重型、教學為主型、科研為主型),針對教師不同發展導向,訂有不同要求。

(四)、重視高校教師外語能力、電腦能力及繼續教育

  中國高校教師升等申報條件中,有一點特殊情形值得注意,即大陸相當重視高校教師的外語能力及電腦能力,必須接受相關培訓,即參加考試及格。其次,重視高校教師繼續教育方面的要求。

(五)、強調高校教師的研究生指導經驗與帶領青年教師/進修教師經驗

  中國強調碩士班或博士班教師,須有獨立指導研究生之經驗;另外,也強調學科教師,須指導過青年教師或進修教師。

(六)、訂有特殊條件升等方式

  中國針對高校教師訂有破格申報條件及破格評審條件,高校教師任現職期間業績特別突出,在教學、科研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稱職)以上,並至少有一次為優秀,且符合相關條件之一者,可破格申報。

  然而,根據筆者深度在中國大學現場觀察,卻發現中共已變相把大學教授升等變成同事人際關係投票,在進行教授升等會先在全學院開會的場合,針對想申請升等的大學教師,進行紙本不記名投票,投票的成員竟包含碩士輔導員,卻完全忽略大學教師升等需要專業性檢視,而不是濫用、錯用投票方法在大學老師升等制度,這不是大學民主,但中共認為在大學教師升等時,進行全校院的投票為大學民主的表現,卻忽略大學教授升等關鍵是專業性,不是荒謬錯誤的人際關係,如此做只會讓此制度無效,上述也是中共無能在其大學系統,產出諾貝爾獎得主的制度性根部原因之一。
  再來,中共聲稱對高校教師職業道德要求嚴格,但筆者觀察每學期中共會在大學發放師德檢核表,請教師自行打勾,違反檢核表項目不能當大學老師,此為形式主義流弊的具體表現,因根據人性,不會有人會在師德檢核表打勾,說自己道德低落導致失去教職工作,且事實上,筆者也看到有中國大學教師,在其他老師背後汙衊其人格,先說其撩妹腳踏多條船,再說他鹹豬手性騷擾毀掉其名譽,做無道德行為後,未真正成熟負起毀譽傷人責任,但依然在教師道德檢核表在打勾認為自己道德高尚。

  二、德國、日本大學教授升等制度的國際經驗

  再參照同為亞洲國家的日本大學教授升等制度,日本依據 1947 年法律第 26 號學校教育法,大學教師職階有教授、准教授、助教授,其中教授必須配置員額,但准教授與助教授可以不配置;而講師、助手並非法定職級但是可以配置員額。大學教師中可分為大學授課資格者和研究所授課資格者。只能擔任研究所課程教學者稱為可教員;能擔任碩士課程且可指導碩士論文者稱為 M○合教員;能擔任博士課程且可指導博士論文者稱為 D○合教員。M○合教員資格是需 30 件左右的著作論文;D○合教員則需 40 件左右;而可教員則約 15 件左右、升等流程大致是學院推薦,透過大學運營委員會決定審查日期,然後由昇任教授會決定可以開始審查,經選考委員會舉行資格審查和面試,再由昇任教授會的選定後,經大學教授會決定候補名單,再由總務課進行秉議事務以及人事課進行採用事務後,然後在人事委員會舉行面試,最後由理事會決定正式升等者,教學型大學大都是以教學的業績進行升等,不看研究成果。

   德國高教學術水準高,世界聞名,再參考德國大學教授升等制度的國際經驗,主要在於德國實施講座教授制度,以及教授升等制度較為繁複。一般而言,德國教師等級共約七等,分別是教授(Professoren)、大學講師(Hochschuldozenten)、學術助理(Wissenschaftlichen Assistenten)、高級助理(Oberassistente)、高級工程師(Oberingenieure)及學術或藝術職員(Wissenschaftlicher Mitarbeiter)等,前五種教師等級除授課外,應獲得足夠時間從事學術研究。在教職中僅教授係為終身職外,其餘教師職位皆有一定任職期限,此種制度規劃,一方面可促使教師勤於研究,提高學術能力,另方面亦可避免教師因任期保障而安於現狀。若教師在年限內(約為三至六年)完成學術論著,即有機會申請更高職位。通常博士學者大多擔任學術助理,並準備撰寫大學正教授升等資格論文,俟升等論文通過後,若無專任正教授職缺,學術助理可晉升為大學講師。

  目前台灣的大學教授升等制度,正進行如火如荼的多元性改革, 筆者認為大學教授升等制度,要小心不要掉入絕對二元對立的思考陷阱,例如積極參與社會服務的大學老師,必然不務正業的刻板觀點,或者很狂很傲要高調出風頭、要做偉人、要打出頭鳥等不成熟迂腐論點,事實上,積極參與社會服務的大學老師,其學術論文也可結合正在參與的社會服務行動,做好發表學術論文的工作,而台灣社會大眾更需關注大學教師升等制度的修訂過程,因這也關係著我們能否創建一個鼓勵台灣社會中的大學老師們,成為公共知識份子的制度與文化,而公共知識份子們對於國家社會的正向發展,能發現社會中的問題,提出具有建設性的批判意見,去推動符合教育公平的價值與理念,讓台灣這個國家社會發展越來越好、老百姓的生活品質與幸福感水平越來越高,總言之,筆者認為台灣的大學教師升等制度必須依據各大學不同的自我價值定位,著重不同的升等項目,教授教學成效必須採取多元資料與多元評鑑者來源,重視教授之研究生指導經驗或帶領青年教師經驗,和重視大學教授的專業發展等多元性原則,台灣可參考德國、日本等高教先進國家的大學教授升等制度改革經驗,但勿掉入目前中國大學教師升等出現的無效性問題現象,此為台灣高教改革之借鑑。

文.張天泰(教育博士、政治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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