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初審完成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通過國中小校務會議,將讓學生代表「列席」等條文。這項修正草案,針對學生參與校務會議的權益進行改善。對於學生列席校務會議,教育部同意立委提案,將「得」改為「應」列席,引起各界熱議。此條文既已通過,不得不聯想到家長代表參與校務會議佔比,且由紛說。
依據《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第9條,「家長得參與班級或學校教育事務;其參與方式、程序及相關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因此,中央授權地方制定家長參與教育事務的權力,而各縣市自訂的校務會議實施要點差異性頗大,概分為全體教師參加制(全體制)和教師代表參加制(代表制)二種,因六都教育條件相當,下表為六都國中小家長代表參與校務會議佔比統計。
六都國中小家長代表參與校務會議佔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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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 |
新北市 |
桃園市 |
台中市 |
台南市 |
高雄市 |
全體制 |
全體教師的3/4 |
全體教師+職員工, 總和的1/2 |
全體教師 :家長= 6:4 |
無 |
全體教師+職員工, 總和的1/5 |
無規範,由校內自訂佔比 |
代表制 |
代表總額的1/3 |
代表總額的1/3 |
同上 |
依學校規模13~33人,家長佔2~9人 |
代表總額的1/5 |
代表總額的1/5~1/3 |
作者整理
由上可知,除了台中市以外,餘五都均由學校自行決定全體制或代表制。而從全體制看來,家長佔比台北市最高,台南市最低;從代表制看來,家長佔比桃園市最高,台中市最低。較特別的是,高雄市授權各校自訂全體制家長代表的佔比,以及台中市無全體制的獨特現象,都頗為玩味。總的來說,家長代表佔校務會議比例,會因為地區的家長社經背景特性,而有所差異,但也可能會產生爭議。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條第2款,「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家長會代表及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組成;其成員之人數、比率、產生及議決方式,由各校定之…;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百分之八…。」顯見,高中生參與校務會議的機會是受到法律的保障,而家長代表參與校務會議的比例因交由學校自訂,現況是無論學校規模,絕大部分學校僅有家長會長1位代表,遠比不上國中小家長代表的比例。
校務會議是校務決定的最高權力會議,檢視高中及國中小現行法令,可以看出國中小家長參與校務會議由地方政府制定,有蠻高的佔比,而高中卻由各校制定,相對的低!難道孩子上了高中,家長就不需要參加校務會議了嗎?為免各縣市紛亂產生爭議,教育部宜統一制度,並合宜規範教師、家長、職員工的比例,以使全國高中、國中小一體適用。
校園民主本就應該廣納各方意見,《國民教育法》已有蠻高家長代表比例參與校務會議,且已通過國中小學生「應」參與校務會議之條文。而《高級中等教育法》也定有8%的學生代表參與校務會議,未來高中應補強家長參與的比例,讓熱心學校事務的家長有更多參與的機會,廣納意見落實校園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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