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民間動保組織在苗栗卓蘭、通宵、苑裡等地區,執行浪犬絕育任務中時常發現誤觸獸鋏、山豬吊等陷阱的犬隻,已有多隻狗2隻前腳都因獸鋏或山豬吊而殘缺斷肢,特別是山豬吊等獵具使用相當氾濫,造成的傷害十分嚴重,甚至出現改良式山豬吊陷阱殺傷力更強大,已有大量動物遭到嚴重殘殺,經新聞報導調查,山豬吊陷阱已無差別殘害野生動物,殺害的動物種類包含臺灣黑熊、石虎、穿山甲、獼猴、長鬃山羊、山羌、鼬獾、水牛,同時山豬吊也讓大量犬隻截肢,因只要有動物踏到山豬吊陷阱,被套索綁束只要幾個小時,肢體即會壞死,即使逃脫也幾乎都要截肢,如果沒有即時就醫常會感染敗血死亡, 雖然109年3月農委會公告禁用山豬吊已兩年,也明文規定違者將可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但毫無落實管理措施,也讓有心人找法規漏洞加速氾濫猖獗,反而讓動物死傷數更為巨大,故筆者先說明國際先進國家防治虐待動物的立法經驗,再來說明主要訴求與主張,包含第一、修正動保法漏洞,第二、檢討規劃修改野保法19、21條,第三、落實禁止山豬吊管控制度,第四為普及化台灣動保教育。
一、國際防治虐待動物的立法經驗
歐盟(EU)致力於最高的動物福利標準,為了確保狩獵或誘捕方法盡可能人道,無論是在歐洲還是在國際上,歐盟都通過了立法並締結國際協議,早在1991年,歐盟法規禁止在歐盟範圍內使用腿架誘捕器,以及禁止進口來自使用腿架誘捕器,或其他不符合國際人道誘捕標準的國家的動物物種製成的商品和產品。
而在世界以保護動物聞名的澳洲,2021年在新南威爾斯州(New South Wales,NSW),已對嚴重虐待動物的罪犯,處以終身禁止擁有動物,擬議《2021 年防止虐待動物修正案》,其將成為澳洲第一個自動終身禁止被判犯有嚴重虐待動物罪的罪犯,擁有、使用或飼養動物的州,新立法受到動物法界的歡迎,因他們長期以來一直呼籲以刑法更好的制止人類嚴重虐待動物罪行,該法案還包括大幅增加虐待動物罪的最高刑罰,根據《防止虐待動物法》第5條,對被判虐待動物的個人增加八倍至 44,000 美元(約1320000新台幣)和/或一年監禁 1979 (NSW) (POCTAA),公司最高罰款 220,00 美元(約660000新台幣),對於嚴重虐待動物的罪行,對於被判犯有嚴重虐待動物罪的個人,罰款增加了五倍,達到 110,000 美元(約3300000新台幣)和/或兩年監禁,對於根據第 6 條因嚴重虐待動物而被定罪的公司,新的最高罰款為550,000 美元(16500000新台幣),而根據 POCTAA 第8條規定,與向動物提供食物、飲料或住所有關的違法行為,個人的罰款增加了兩倍,達到 16,500 美元(495000新台幣)和/或 6 個月的監禁,公司的罰款為 82,500 美元(約2475000新台幣), 此法律是在動物正義黨(Animal Justice Party,AJP)議員Emma Hurst所倡議,Emma Hurst特別提及,她的信念和行動推動了加大對虐待動物犯罪行為的懲罰力度的運動,因人類有太多任意虐殺動物的情況下,懲罰與罪行根本不相稱。
二、在台灣山豬吊陷阱濫用的問題現象
目前政府對製造、販售山豬吊毫無管理:現行法規完全沒有對山豬吊這類陷阱的製造、販售有任何管理規範,更遑論罰則,殺傷力更大的山豬吊陷阱,竟然在網路電商平台如露天、YAHOO、蝦皮Facebook等,都可輕易購得,也因政府沒有任何管理規範、且山豬肉有利可圖,讓目前販售的山豬吊,已形成大規模群體聚集市場經濟,且有業者已觀察到這個產業經濟規模,在廣大商機與豐厚利潤市場下,可見得山豬吊陷阱已形成龐大經濟規模!
三、 倡議完善禁止山豬吊動保政策的漏洞
根據筆者調查,目前野保法使用山豬吊的漏洞,根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第二款,除保育類動物外,野生動物有「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中央與地方也有制定「野生動物危害農林作物獵捕方式申請書」但卻無法源,完全未落實執行、也無民眾申請,卻導致越來越多人利用這個漏洞,不管在私有、國有地大肆的設陷阱捕捉,將野生動物販售圖利!而野保法獵捕規範也出現模糊矛盾的問題現象,故筆者倡議政策解法如下
1.修正動保法將山豬吊納入施行細則
由於山豬吊已造成台灣的大量動物傷亡,故「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各款關於獸鋏之製造販賣規範,不應排除山豬吊陷阱,應修正納入山豬吊陷阱等同獸鋏,必要時應修正「動物保護法」第14-1條第六款,正式將山豬吊與獸鋏納入,而非以公告形式訂定。
2.完整檢討規劃修改野保法21條、規範野保法施行細則
雖「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規範幾種情形可將野生動物獵捕或宰殺,卻未完整規範其他野生動物獵捕宰殺管理機制、申報程序等(如前章節所述),而在關照農林養殖等民眾權益時,也應強制明訂動物危害防範方式統一制定申請、審核、管理辦法,補足法規漏洞,也讓民眾有完整的法規可遵循,必要時如同動保法施行細則規範獸鋏模式,在「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將獸鋏、山豬吊一併詳細規範清楚,同時日後也可將獵具改良規範、登記實名制、電圍網等多元的友善防治納入,完整強化相關法規。
3.落實管控制度
統一制定野生動物危害農林作物獵捕方式申請,提供各縣市主管機關,並持續積極辦理宣導座談:確實向主管機關、公所等提出申請、核准後始得設置陷阱。設置期間結束後也必須向縣市主管機關回報防治情形、捕獲動物種類、數量、並將捕獲動物交由縣市政府處理。同時藉由這管控制度有利於了解野生動物族群分佈、數量等統計資料,作為日後農害防治研究基礎,如此才能真正幫助農民、並有助野生動物保育規劃。
4.普及台灣化動保教育
最後, 印度聖雄甘地曾說:「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就看它怎麼對待動物。」(The greatness of a nation and its moral progress can be judged by the way its animals are treated),台灣完善禁止山豬吊動保政策,也能顯示台灣在國家文明的提升,而台灣動物保護法修訂案,已於107年12月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其中第4-1條規定,各級政府應普及動物倫理與動物保護法規相關之教育及學習,以提升國民動物保護知識,並落實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綱中,也是此次藉完善禁止山豬吊議題來重新檢視動保政策有無落實,並進行修正的地方。
文.張天泰 (政治工作者、教育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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