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鴻薇議員最終決定參與立委補選,她算「落跑」嗎?
儘管國民黨方面盡全力為其辯駁,並細數綠營過往縣市議員轉戰立委的前例,想要消弭落跑的抨擊,但一如媒體人黃暐瀚所言「落跑就是落跑」,不會因為綠營也曾落跑,就可以合理化自己的正當性。若非落跑,王又何須在登記的記者聯訪中,哽咽的向選民致歉呢?
 
然而,綠營也不用見獵心喜,吳怡農對於王的「落跑說」表示不公平,看似為其辯駁,卻表示她得先選上立委才會有這個問題,所以要盡一切努力不讓這結果發生,實則酸度爆表。
嗯!佩服農農會說真話,就像他懂得將綠營敗選,歸咎於徵召的提名制度(然後自己就被徵召了~),大方談落跑亦乎如此,但似乎政治道德感還是存有選擇性,再度坐實了「綠能,你不能」。
否則,當民進黨有七位立委帶職參選縣市首長的時候,怎麼不見他出來大聲疾呼別落跑,且按其邏輯,選民用選票、成功阻止這些綠委「落跑未遂」,豈不是也該受到褒揚嗎?(難道真相衛福部薛瑞元所言,「未遂犯」就不用被追究、譴責麼?)
 
始終對政治人物轉換跑道,皆抱持著相對開放的態度,畢竟政治的生涯有限,偶然出現更上層樓的機會,為何不盡力讓他們去爭取呢?然而,如果真要給予程度上的責難,則顯然將一切予以法制化,會是最好的做法。唯有擺脫道德勸說的層次,回歸到一致性、無差別的法律規範,才能真正起到約制所有人的功效。
就我能想到的法律規範,約莫就有以下數端:
一、最嚴格的,當然是規定所有民代都不可轉換跑道,一旦登記參選另項公職,則現任職務將被解任。
二、又或稍微寬鬆點的,可規定在任期超過一半之後,才能轉換跑道,否則也得解除現職。
三、假若都不在任期長短上做限制,則可以費用來箝制,要求當事人必須返還上次選舉所獲得的選舉補助款,甚或再加上若干比例的罰金,讓他們不至於將選舉當兒戲,選了又選。
 
落跑參選,真的有正面效益嗎?
就我的觀點,中間選民絕對是很難接受的,因此,當您在正規選戰中被貼上落跑標籤,恐怕想當選都很困難(如韓國瑜)。然而,假如是投票率相對低的補選,預料中間選民出來投票的意願不高,一切回歸到基本盤的組織動員,則那些所謂「死忠」的支持者,根本不會管落不落跑,反而可能對自己支持的人選能更上一層樓,而感到光榮與喝采,那麼,落跑參選就不會是個問題。
相信王鴻薇與國民黨,最終拍板定案,斟酌的點,也就是相準了補選特性不若大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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