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5日,公民權下修至18歲的憲法修正法案正式由立法院通過,並將送交至年底的公民投票複決。若在今年年底的公投中,過半數具有中華民國選舉權資格的公民對此修正法案投下同意票,在未來,台灣公民只要滿18歲且精神心智正常,就能擁有選舉及公投的投票權,也能作為被選舉的主體。

在2005年的第七次憲法修正中,國民大會新增了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此條文規定大幅地提升了通過憲法修正案的門檻,因而導致往後將近20年來任何憲法修正案都難以通過。在立法院的上一個會期中,立法委員開始著手修正憲法,而在眾多法案中,下修公民權年齡至18歲的憲法修正案受到113位立委中的109位支持,成功通過修憲的第一階段。然而,第二階段才是修憲最關鍵也最為困難的一環,必須由大約965萬名擁有中華民國選舉權的公民投下同意票,修憲案才算真正通過。若此法案最終能夠獲得過半數中華民國公民的支持,則此將成為台灣憲法修正的道路上,非常具備歷史意義的一大進步。

在憲法修正門檻如此高的規定下,能夠有效推動法案前進的確是值得令人開心的事。但凡事都是一體兩面的,公民權資格是否應下修至18歲是很值得討論的議題。在現代科技發展及網路普及下,年輕人能夠輕易地在網路上獲取任何有興趣的資訊,相對於資訊傳播速度慢的傳統時代,現代年輕人絕對有更多機會接觸到各式時事議題。因此提早賦予年輕人公民權,是培養年輕人批判思考、獨立思考能力的一個很好的方式,也能給予年輕世代一個開放的平台表達意見。

但在另一方面,即使18歲的公民已經有足夠智識能夠理解社會上的公共議題,由於缺乏社會歷練,部分年輕人或許難以從不同的社會角度思考單一議題,因此難做出理性的決策。此外,公民權資格的下修,也代表著具備選舉權資格的公民基數將會增加,如此一來,下一次修憲案公民複決的門檻又會向上提升,然而卻無人能夠確保投票基數增加的情況下,是否能保持穩定的投票率。事實上在美國及日本都在投票年齡下修後,投票率都有下降的趨勢。

下修公民權至18歲,是否其實為一個假議題?「投票年齡」及「有資格投票」間事實上並沒有絕對的關聯性,17歲的女高中生也有可能比60歲的婦人更能做出客觀、理性的決定。比起討論年齡,我認為討論一個人所具備的專業能力、知識水平、社會歷練及理性人格特質能否支持其做出對於國家有正面影響的決策,應會是賦予公民權資格較好的判斷標準。然後又何以輕易以這些判斷標準去分類出社會上具有投票資格的公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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