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8月9日,臺大針對林智堅論文風波召開記者會,宣佈林智堅的碩士論文和余正煌的碩士論文經過軟件比對,内容重複率約40%,兩人的論文之間存在抄襲情況,學倫會委員經過詳細分析,認爲林智堅抄襲了余正煌的碩士論文,且是嚴重抄襲,余正煌的論文不構成抄襲,並取消林智堅的碩士學位。
林智堅和余正煌都是在職攻讀臺大國發所碩士,余正煌是在2016年1月已就讀五年多,因之前選題無法進行下去,如果半年内完不成碩士論文,將無法畢業。在當時口試委員陳明通的建議下變更論文題目為「2014年新竹市長選舉研究:林智堅勝選的政治社會基礎」, 而林智堅早已開始了論文寫作,指導教授為陳明通,論文題目為「三人競選之中槓桿者的政治社會基礎及其影響--以 2014 新竹市長選舉為例」,並在自己的Facebook主頁公佈了二人的畢業論文全文,2015年12月林智堅做的研究大綱 (12月已跑完統計數據,封面時間為2016年1月),2016年2月1日林智堅研究計畫書草稿 (封面時間為當時預計口試之月份),2016年2月1日陳明通教授信件紀錄(計畫書草稿及信件皆已完成公證)。林智堅論文最後完成時間是2017年1月16日,余正煌論文最後完成時間是2016年7月21日。
根據導師陳明通的公開聲明和林智堅的説法,陳明通在2016年2月中旬將林智堅2014年競選市長時做的六份民調資料和林智堅做的研究大綱給了余正煌,余正煌于2016年2月29日向陳明通提交了研究大綱。
荒謬一:嚴重誇大二人論文内容重複的部分
學倫會委員在記者會上宣佈二人碩士論文經過軟件比對,内容重複率約40%,很容易給大衆的認知是林智堅抄襲了40%的余正煌的論文。但余正煌的論文中附錄68頁至89頁,全部是六份新竹市長選情民調問卷,且問卷中的部分題目出現在了論文中的第11、12、13、14、15頁,20多頁同樣的内容全部出現在了林智堅的論文中,而民調問卷是林智堅在2014年時製作的,在計算論文重複率時,應將該部分排除。因而二人論文内容實質重複率會遠遠低於40%。
荒謬二:忽視客觀存在的證據:2016年2月1日林智堅研究計畫書草稿
學倫會委員認爲2016年2月1日陳明通寄送給林智堅助理楊女士的電郵並附件(即林智堅做的研究大綱),雖經過公證,但文檔中有請智堅自我發揮以下的字據,其爭議及實情不能確知,無法證明寄送的文稿原始作者為林生,文稿中並未顯示修訂符號,林生和陳師均未到場做口頭聲明,乃無足夠證據顯示在此電郵之前陳師有無收到來自林生的文稿,因此根據此項證據資料極難予以認定此部分的文稿哪一部分是林生的作品,亦無從據以解答誰在何時抄襲誰的問題,因此雖有一位委員對此表達不同意見,審定委員會仍然認定其電郵及相關資料不足以證明林生並無抄襲,也不足以證明余生抄襲林生。
該文檔封面的署名為林智堅,一共是47頁,幾乎所有内容都出現在了林智堅的正式論文中,絕大部分内容也同時出現在了余正煌的正式論文中,因而,二人論文中高度雷同的部分也都與該文檔有關。導師陳明通也在公開聲明中提到,是在林智堅創作文稿的基礎上加以修改后,發給林智堅的。我認爲這個文檔的著作權屬於林智堅,除非有明確的證據,這個文檔的創作者屬於其他人。
荒謬三:明明有足夠證據可以證明余正煌構成嚴重抄襲,學倫會委員竟不判定
無論學倫會委員是否認可經公証的2016年2月1日計畫書草稿的著作權屬於林智堅,但它就是客觀存在的。余正煌論文中的以下内容與經公証的2016年2月1日計畫書草稿完全相同或雷同:包括論文的目錄,第4頁中的主要研究問題,第9至17頁,第34至35頁的表3-1,第36頁的表3-2,第37頁的表3-3,第38至39頁的表3-4,第41頁的表3-5,第42頁的表3-6,第43頁的表3-7,第44至45頁的表3-8,第58-59頁表3-17。寫作思路類似的内容有:第19-27頁。
余正煌于2016年2月29日才向陳明通提交研究大綱,故以上涉及抄襲的部分不可能是余正煌完成的。而且在2016年2月1日計畫書草稿中的相關表格,全部與林智堅的論文寫作主題有關,部分不適用於余正煌的論文題目。
根據時序可以判斷出,余正煌的論文抄襲了上述已公證的2016年2月1日計畫書草稿,但在他的論文中未進行正確注明,且抄襲的内容十分巨大,因而,可以十分確定余正煌的論文構成嚴重抄襲。
荒謬四: 在認定論文抄襲時違背學倫會自己認定的基本原則
在記者會上,明確説明委員會認定抄襲基本原則是發表在後者沿用發表在前者而違反上述規定即構成抄襲。因此,當兩份論文高度重疊抄襲時,如無相反之證據即應認定發表在後者抄襲發表在前者,這是國際學術的鐵則。
但現在明明有鐵證,即已公證的2016年2月1日計畫書草稿,二人論文重複的絕大大部分内容都在這個計劃書草稿中,這個計劃書草稿出現的時間早於二人正式發表的論文。所以,在判定林智堅和余正煌抄襲時,無法忽略這個2016年2月1日的計畫書草稿,無論這個文檔著作權是否屬於林智堅。
所以,從正式論文發表時序上看,余正煌未抄襲林智堅的論文,但他嚴重抄襲了這個經過公證的2016年2月1日計畫書草稿。
荒謬五:判定抄襲的理由根本經不起推敲
記者會上,舉例展示二人論文出現同錯的地方。臺大說:這個是一個統計上的一個回歸分析的模型的名稱,英文是錯(指余正煌論文中寫錯),應該叫binary logistic regression model 或 analysis。這個說法是錯的(指林智堅論文中也寫錯了),所以余生錯林生也跟著錯,而且錯的一模一樣。但是另外一個地方他又寫對,他的英文寫對中文寫錯,林生的論文是英文寫對中文寫錯,這種對同錯的情況,讓委員認定抄襲存在。這也是一個圖表(指的是論文中第58頁的表格),這個圖表裡頭有一個統計上的錯誤,就是0這個字。為什麼零是錯?因為作為對照組,它基本上並不存在一個自然數,不存在自然數是沒有系數,不代表你可以寫0,但是余生就把它寫上0,這是錯,林生就跟著也把這個圖也寫上0 ,所以這種同錯的情況非常普遍,所以讓我們認定抄襲存在。余生能清楚解釋二人在論文高度是高度相似部分的措辭別字,但是林生不能。
離譜,不管余正煌給出的錯字的理由多麽好聽,但這種同錯文字全部出現在已公證的2016年2月1日計畫書草稿,正確的解釋應該是抄了該文檔,如果余正煌給的是其他的解釋,反而更應該懷疑他的誠信。新聞之前報道的多米尼克肯大學,二人同時寫錯,但這個錯誤也出現在已公證的2016年2月1日計畫書草稿,余正煌給出的解釋不一定可信。更不能以此斷定林智堅抄襲了余正煌2016年7月的正式論文。
荒謬六:學倫會委員專業水平有問題、違背相關規定
記者會上,臺大說:林文的題目依據他題目所說的,他是要研究選舉中的第三者,也就是蔡仁堅他的槓桿效應,但是我們實際上研讀林生的論文以後發現,委員會認為林生的論文實際上根本幾乎沒有處理或分析所謂的槓桿者效應,以至於成為研究同一個選舉中另外一個候選人蔡仁堅的得票基礎。也就是後來產生余生的論文,就是研究2014年新竹市長選舉裡頭林智堅得票的基礎,包括政治,包括社會,包括個人特質,而林生的論文就在研究同一個選舉裡頭另外一個候選人蔡仁堅他的得票基礎包括政治社會等等,這樣的一個結構委員會認為就導致兩篇論文從一開始就產生高度的重疊,從而容易產生抄襲。
首先,界定一個論文水平的高低不是學倫會的範疇。其次,有關林智堅的論文研究結構已在他的2015年12月的研究大綱中存在。因而,只有余正煌抄襲林智堅研究結構的可能性。第三,在林智堅的論文中專門有一節在討論蔡仁堅的槓桿效應,且關鍵字杠桿在論文中出現了200多次。
荒謬七:學倫會對於余正煌論文中的嚴重錯誤引注不進行抄襲界定
在認真比對林智堅和余正煌的論文后,對於涉嫌抄襲的部分,就要嚴格審查從而判定哪一方屬於抄襲者。在比對二人論文重複的部分,很容易注意到,一部分林智堅論文中未加引注的地方,余正煌加了引注,那麽自然就應該考查余正煌加的引注是否正確。實際上很多網友也對這部分進行了考查,如林大雄等人在Facebook上對該部分進行了詳細的闡述。譬如,在余正煌的論文中,第10頁2個、第11頁3個、第12頁一個引注對應的句子全部與被引用文獻無關,純屬畫蛇添足,更屬於嚴重造假。同樣,這部分重複的内容也在已公證的2016年2月1日的研究計畫書草稿中,也可以證明余正煌抄襲了上述文檔。
根據「國立臺灣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的規定」:抄襲指援用他人資料未註明出處。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襲論。顯然余正煌註明出處不當且情節重大,應以抄襲論。
荒謬八:學倫會草草結案 錯誤結果影響深遠
按照相關規定,大專院校應該機密地將調查結果通知檢舉人和被檢舉人。那麽,既然已違法大陣仗地開記者會宣告,就應該向社會公佈恰當的宣判理由,遺憾的是,該案仍然疑點重重。
林智堅說因爲換電腦等原因,未能完整保留當時的各階段的論文草稿,但是余正煌的律師曾公開説,余正煌未更換電腦,相關文檔有完整的保存記錄,且已授權臺大查看自己的郵箱,那麽,學倫會應該很容易查清楚余正煌是何時更改論文題目,何時開始寫研究計劃,何時從導師陳明通獲得了調查問卷資料、原始數據,何時完成研究計劃初稿,導師陳明通有無將已公證的2016年2月1日的文檔發給余正煌參考,余正煌主張他的研究計劃是2016年2月29日完成,兩人的研究計劃重複度是怎樣的?如果在兩人通過的口試研究計劃中已有嚴重的抄襲情況,爲何不詳細調查到底是何階段發生了抄襲?
在記者會中提到的2016年1月28日的文檔是從何渠道獲得的,内容是什麽,證明力如何?
非常遺憾,在調查時間充足的情況下,學倫會未對上述疑點進行詳細調查,未能從時序上更好理清抄襲發生的真實情況。
更離譜的是,學校受理了對余正煌抄襲的檢舉,從公開信息看,學倫會竟然未通知余正煌的指導教授李碧涵博士到學倫會對學生論文的指導、寫作、完成情況進行説明,難道學倫會一開始就斷定余正煌不構成抄襲?
另外,學倫會認定林智堅的論文結論部分的第一節抄了余正煌的論文,我自己詳細讀過二人論文,我個人認爲這部分也不能構成抄襲,因爲分析的角度、數據、結論完全不一樣。
總之,根據公開的證據材料,我認爲余的論文問題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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