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虹科技副總撞死騎士事件,凸顯交通安全問題,也爆出警紀案件爭議,對人民的生命權,有沒有保障的嚴肅問題。

今早(13)立法委員高虹安,除要求警政署保持中立客觀,仔細檢討警紀問題,釐清真相、健全懲處機制,才能保障人權。

警方在5月中旬竟代發聲明,讓媒體驚呼「超傻眼」。依法,可能從原本正常的程序,應是檢察官要「相驗」;而可以輾轉改易為到醫院,由醫師來開「死亡診斷證明書」。另外,還涉及「輕生頃向」、「心肌梗塞」諸問題,第一張醫師診斷書只提「病因」,沒有車禍。其後因媒體揭露,才加上「患者因車禍外傷並上述1,2,3原因由東元醫院轉院至本院繼續治療⋯」的劇情曲折,然而仍不免有疑雲不斷。

報載526日上午,檢察官與法醫進行相驗,全部三緘其口,不敢多談。據了解,戴男死因與診斷大致相符,但是否因車禍引起,影響程度多寡,仍須安排進一步檢驗才能知道。

通常,除了檢驗報告書外,應該在3週左右,即約6月中會有解解剖報告書,而有關裝有支架置放,如對「司法真相」的釐清,應該採取不埋、不火化,此屬關鍵重點。 

況且,「自然死亡」,家屬只能獲得些微的壽險理賠,一旦經解剖確認是意外死亡,則是較高額的意外險(約500萬元)理賠,對勞工的家庭影響很大。

本案究竟是車禍死亡,還是心肌梗塞,攸關人命甚鉅。而人命關天、真相究如何,看來真相如何,恐怕會引起國內外法醫界不小的爭論。

《刑事訴訟法》第216條:「解剖屍體,應命醫師行之」之規範,但國內對此,曾引發爭議,2019424日修正的《法醫師法》第48條規定,變動前述刑事訴訟法醫師的解剖屍體專屬性。但《法醫師法》第19條:「誠實公正態度執行職務,發現醫學真相及保障司法審判品質。」第20條:「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第23條:「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廢弛其職務或業務上應盡之義務。」,即對「真相」、「司法品質」的義務要求。

在此,主要關鍵,應該是死亡的範疇:究竟是「病死」(此由醫師開死亡證明書);抑或是「非病死」、「可疑為非病死」。若是後者,則檢察官的相驗,屬於不可避免的必要程序,亦是釐清問題「司法真相」的關鍵。所以,就法治而言,這是本案的重點。

目前,媒體的口誅筆伐,警界的「記申誡」改為「記過」,其實,都是在非核心問題打轉,是繞行政圈圈。對於真相沒有透過關鍵的調查與釐清,仍然無濟於事。

關鍵,在於機車騎士的「死因」範疇界定,顯然已經不再是單純的「病死」(心肌梗塞),而涉及到至少「可疑為非病死」。就此,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8條:「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而檢察官的盡責,則是「司法真相」的出現。

對此,法務部頒「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明定:

1,檢察官知悉管轄區域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速到場相驗。

6,檢察官相驗屍體,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應縝密勘驗現場,搜集有關犯罪證據,凡可供作證或發現線索之關係人,應即時調查訊問,製作勘  () 驗筆錄 及訊問筆錄,詳載勘驗及訊問結果,不得含糊或遺漏,以防嗣後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證人之情事。

誠實為上策,原本單純的車禍案件,竟然變成警界高層風暴,若再往上延燒,可能衍生更大政治風暴!如此可知,真相不容掩蓋!人命關天,原本只是肇事者與被害人的問題,現變成全國矚目的風紀案件,始料未及。

當檢察官為相驗後,對於騎士死因,其死亡與車禍的關聯,均可以釐清,並且本案,已經引發社會關注,更應該要將本案,視為重要案件,不能再官官相護,才能杜悠悠之口,使真相得以水落石出;否則,疑惑重重的羅生門事件,恐非正常法治應有的作法。

本案,考驗法醫、檢察官,對真相與人權的維護的力道。

文/陳志龍(德國法學博士,前台灣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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