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說:「被殺的不是我的家人,所以我可以說出這些話。」

但正是因為被殺的不是我的家人,我更必須維持一定的理性。法理雖無情,但人終為感情,所以公平與公正,只是站在不同的角度所得到的平等。  

前些日子鐵路警察李承翰被刺死案,二審台南高分院日前改判鄭姓凶嫌17年,服刑期滿再強制監護5年。凶嫌一審精神鑑定醫師沈正哲不認同判決,臉書發文表示不再接鑑定工作。

我知道社會大眾對於「殺人」這件事情都非常的畏懼,甚至還有那麼些的恐慌,殺人償命似乎也是天經地義,但是為什麼台灣過去判案中跟精神疾病扯上關係就減刑或無罪。

這必須說到我國刑法第19條之規定: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兩項規定,在故意或過失自行招治者,不適用之。  

 因此行為能力當下的狀態非常重要,相信大家都有看過《我們與惡的距離》, 也都知道「鄭捷案」,警察李承翰一案跟鄭捷的相似與不同之處又在哪?

相同處犯人皆有罹患精神疾病,李承翰被刺死案中被告「鄭再由」於99年診斷罹有思覺失調症,而鄭捷則是有B型人格障礙,導致判決結果在於各別行為當下的精神狀態,鄭再由在犯案後表示:是因有人要惡意謀害他,從而詐領保險金,故前往台北進行報案,而購買水果刀也只是為了防身使用,沒想到在搭乘火車途中遇見警察李承翰,並在當下認定是派來謀殺他的從而用水果刀刺向李承翰。  

 而鄭捷則是在犯前就已經先至超市購買刀械後,從江子翠站出發搭乘至國父紀念館站後,在返乘回龍山寺時犯案,而鄭捷在當時是以「預謀犯案」,在案前就已經估算好站與站之間的最長距離,並挑選該路段行兇。因此符合刑法第19條第三項,判處死刑。

雖同樣皆為殺人罪,但其行為能力當下為主要重點,試想今天你無法控制自身行為時,眾人為何又因判罪於你?在過程中你是否也是位被害人。 

換位思考以本人在高中期間罹患非特定的情緒障礙症為例:

當時因之導致我社交萎縮,甚至對於人群會有恐慌,縱使我知道只是普通的談話音量,但在我耳裡卻又莫名的被無限放大,為了不跟同學發生衝突,我所做的就是遠離人群,我明明知道同學沒幹嘛,但就是覺得可怕、覺得畏懼,甚至覺得所有的談話都是在攻擊我,但是我能控制嗎?我想⋯⋯但是我做不到。

雖然當下社會對於此類重大案件過於感情用事,容易將問題上升到情緒層面。但是,我希望大家對於進行審案的審判長、檢察官、律師、鑑定醫生能給予最大的尊重,我相信會做這些吃力不討好工作的司法人員,心中也是為了天秤的平衡而存在的,你口中的恐龍很多時候只是因為你太過於用感性是看待事情了。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