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各大專院校的宿舍抽籤結果紛紛出爐,未能中籤住宿的學生只得尋求外宿,在茫茫屋海裡尋找合適租屋處已然不易,卻又碰上「房客限男」、「房客限女」的規範令人心煩,然而為何租屋市場會產生這種限制,而這又是否合情合法呢?

自法律觀點檢視,租賃契約屬於私人契約,依據私法自治的精神,一般民事契約具有「契約自由原則」,包含選擇契約相對人的自由──當事人有權選擇與任何人訂定契約,意即房東能夠自行選擇自己偏好的房客,因此在租屋市場中,性別限制於法律層面並無不妥。

 

性別限制

整層住家

雅房

套房

男女皆可

100%

45%

87%

限男

0

13%

1%

限女

0

42%

12%

數據來源:統計自591租屋網北部地區(截至2020/05/23)

註:統計591租屋網刊登的租屋資訊,截至2020/05/23為止,北部租屋整層住家均不限性別;套房限女比例12%、限男比例1%、男女皆可比例87%;雅房限女比例42%、限男比例13%、男女皆可比例45%。

 

根據上表數據顯示,由於整層住家為一整個樓層的租出,房客多為相互熟識的家人朋友,房東並無干涉承租者性別;套房的衛浴設備獨立使用,擁有個人獨享空間,男女皆可承租的比例高達87%,性別較不受限;然而雅房需與同層房客共用衛浴,作為會與其他房客交流較多的房型,限女比例相較其他種類,來到了42%。這可能來自屋主認為在單一性別的樓層中生活較為安全、方便與單純,也較不易產生多餘的糾紛。

然而,這卻意味著人們下意識將男性定義為「危險的、不安全的」──視男性為潛在加害者,是否隱含著性別歧視?

歧視,根據教育部國語辭典的定義為:「輕視,以不公平的態度相待」,意即對人的差別待遇。而自經濟學角度分析,歧視又可分為「基於偏好的歧視」(taste discrimination)與「統計性歧視」(statistical discrimination)。經濟學家Gary Becker所提出的「基於偏好的歧視」意味著作出此歧視行為背後的依據,純粹屬個人偏好,而為維持此偏好將導致可供交易的對象受到限縮。舉例而言,若在求職市場中,雇主偏愛男性,因此無論男性與女性的工作能力孰優孰劣,老闆都僅選用男性員工,這即為基於偏好的歧視,意即是種以歧視為目的做出的行為。

「統計性歧視」則由經濟學家Edmund Phelps所提出,代表根據多數統計資料的結果所做出的差別待遇行為。例如,求職市場中,若資料顯示碩士生的工作能力優於學士生,雇主因而優先聘用碩士生,便是統計性歧視下的反應,換言之,在統計性歧視中,歧視僅是方便判斷的手段。

由內政部警政署犯罪概況的資料顯示,男性的犯罪率平均為八成二,確實高於女性。基於安全性考量,多數房東依統計性歧視而確立出「限女」的規定,雖然這對於所有男性並不公平,不免有以偏概全之疑慮,然而在資訊不對稱的狀況下,房東無法明確判定所有房客是否均良善,只得根據團體認知與刻板印象,作出「寧可錯殺一千,不可放過一人」的決策。

此外,在「房客限女」的規定下,不外乎隱含著「女性較細心乾淨、愛整潔、生活較單純;男性生活習性較髒亂、作息不正常、生活複雜」的性別二元論之既定印象,若是房東過去的出租經驗與上述相符,不免強化此刻板印象,也難免做出性別限制的決定,符合統計性歧視理論;然而倘若房東未有親身經歷,僅是遵循社會強加的觀點為每位男男女女貼上標籤,那麼這些刻板印象難是否終將以被打破?

儘管經濟學理論解釋了人們歧視決策的心態,並不代表得以合理化此行為,同性之間發生爭吵與騷擾不無可能,男女間的生活習慣難以二元劃分,唯有不以成見面對一切,才有機會打破世俗之下的框架,進而鬆綁租屋市場的性別限制,極大化每位承租者的利益。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