怨恨之人構想出了「罪惡的敵人」、「惡人」,又設想出一個「善人」作為對立面,也就是他自己——《尼采的道德系譜》,時代力量自稱以高道德律己,也就是法律上未規定之,道德上從嚴,這是時力的選擇,建立一套高於法律的「價值標準」,至少是群體的一致門檻才能視為公正,如果不,對人標準不一顯然是針對性的自圓其說;這樣的時代力量經受得了公平嗎?

因此我們就來考驗時力在所屬成員,是否承受得起自己訂定的從嚴標準。

我們先談時力戰神黃國昌前日子幫妖西賀德芬借立法院中興大樓開記者會的事件,同樣是立委權利的空間使用,高潞辦公室助理台北會館登記住宿,我們不論外界刻意影射內容,就行為本身這兩者並無不同,同樣是公務空間同樣非立委本人,道德從嚴的時力黨部面此時似乎又不嚴了,選擇對黃國昌較寬鬆的新規則,而這個事件高潞其實是被送紀律委員會的。

接下來我們談三個都受過新聞報導過的事件,來作比較。

一、林昶佐「大港開唱」標案
二、高路以用「綠能推廣」補助案
三、黃國昌「助理涉群聯潘健成勒索案」案

從法律層次上來看,前兩案大港開唱標案、綠能推廣案主管機關皆發文說明認為「合法、合程序」,黃國昌助理敲詐案,受案檢方經媒體報導指助理涉案。再來為利益迴避關係,大港開唱標案,在2016年新標案補助前,2016年5月負責人由葉湘怡變更為汪子驤;高潞辦公室助理陳恩澤所屬協會,於修法公布前,申請綠能推廣該補助案;據報導汐止的服務處主任為勒索案嫌犯口中接受陳情之助理。

按前兩案皆主管機關皆同意為合法,黃國昌案被檢方視為調查對象,時力似乎主張應高於法律的道德檢視,彷彿只用在高潞身上。利益迴避上;時力若不想講法律要講道德,林昶佐的出日音樂變更負責人(新舊負責人跟立委的關係應該是很公開的資訊),跟一個在高潞辦公室上班的部落協會理事長,還有黃國昌汐止辦公室主任涉案,以這種利益關係,道德從嚴,為何獨高潞案被高道德的送決策委員裁決?三案在利益迴避上來比較,法律上的確限制直接的關係人,但高潞案是關係人的關係人,且此案的「關係人的關係人」為非營利的法人(助理所屬的非營利協會),就像出日音樂的現任負責人為「關係人的關係人」,況且「公司」還是營利機構;時代力量在法外道德檢視上,如何定義其標準?遑論黃國昌案。

有人說「大港開唱」案本身具一定公益性,高雄文化局也發文表示,大港開唱已建立相當的口碑與品牌形象,配合文化部給予預算支援予以標案補助。所以意思是只要符合公益性,政府標案就可因推動公益為由跳過利益公正的關係,若以上述標準綠能推廣案,以推動部落與偏鄉能源自主,建立獨立電網為目的,接案執行者是不是也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呢?至於黃國昌助理敲詐案的案由,就不需要談公益性了。

當然也有人用獲益成本上的考量作為辯護,例如演唱會不好賺,倒是補助標案都有百千萬,綠能推廣案,不過就120萬,還需要承辦多場部落說明,需專家學者的整合,這就讓大家公評看看好不好賺?如果以成本來看,拿助理身份介入勒索案,沒有具體付出成本應該會比較好賺。

就上述三案的比較時代力量黨部,擺明有不一樣的理解與標準,這不是人治是什麼?

當三案發生當下,前兩案不但未有違法,第三案還涉及刑事案件,黨部發言的急緩也表現得非常不同,例如立委高潞以用案,在還未調查只有新聞報導時,該黨主席邱顯智就在其粉專與臉書發文,要求高潞請辭。相對於前兩案新聞出來時黨部怎就默不吭聲,當然啦,那時候黨主席是黃國昌自己。

事件未明黨部就先放風聲,應該非常符合時力的高道德,但依照該黨章紀律委員會成案,需要五位連署並有1/2出席,再做出申訴的決議,才能形成紀律委員會。但面對高潞案時力大概急了,公正程序什麼鬼的也不在意了,跟團購群組一樣在LINE上面講一講湊數,就開起紀律委員會,連當事人基本書面陳述都不用,就要當事人現場答辯管他人在哪(頗有十二道金牌要當事人回朝領死的精神),沒到場當立斬,除名。

說到底,時力的高道德事實是自己違反自己的規則,只服務於急到快要尿出來的亡黨感。未依照程序的斬完後,發言人言論就像在說「若有不服,來告啊」! 時代立量所謂的公平標準,放在時力所有成員身上,這個黨受得了「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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