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案,二審判決大幅逆轉,改判無罪,僅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輕判六個月,引發社會高度震撼。這樣的結果,與其說爭議在「結論」,不如說問題集中在「理由」。
首先,該案一審以《貪污治罪條例》判處七年四個月,二審卻否定「詐領助理費」構成貪污,成為我國司法實務中首見的無罪判決。如此劇烈的法律評價轉換,理應建立在高度嚴謹、可受公評的論證基礎上,否則難免動搖社會對判決一致性的信賴。
更值得討論的是,高院二審判決的論證路徑。早在今年二月,高院曾以《立法院組織法》違反明確性原則為由,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然而憲法法庭明確指出,該法並非定罪依據,與本案有罪與否無直接關聯,裁定不受理。換言之,憲法法庭已明確表示,現行法律足以處理本案。
但二審判決最終卻未回到憲法法庭的判斷,而是大量引述立法院法制局的意見,認定助理費「本質上屬於補助」。問題在於,立法院法制局屬於立法機關內部的行政單位,並非司法機關,也不具備法律解釋的權限。將其意見作為翻轉既有司法實務的關鍵依據,是否妥適,實有討論空間。
此外,判決既認定被告以不實名目申報、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卻同時否定詐領助理費的貪污性質,這在法律邏輯上如何區分「偽造申報」與「不法得利」,亦有待更清楚的說明。
司法獨立不代表免於檢驗。正因司法是民主社會最後的防線,其判決理由更必須經得起專業與公眾的雙重檢視。檢察官是否上訴、最高法院是否發回更審,都是制度內正常運作的一部分。社會此刻關切的,並非站隊輸贏,而是:這樣的判決理由,是否足以說服人民相信,法律適用仍然一致而可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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