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台灣有權與中國論爭獨立一事,那台灣的原住民族群是否擁有等同的權利?

思考這個問題的同時,我們必須釐清誰是這場權利爭辯的「在上位者」,也就是權利匯聚的頂端,到底在何處?然而,探究我們身陷其中的具體ㄧ例。兩個明確的政治實體,存在於國際社會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於中華民國,論根究底,是否處於一個「兩相不對等」卻仍實屬共同根基性質的權利地帶上?答案若是,那麼,台灣本土原住民族之於中華民國,是否也處於同樣的權利脈絡下呢?如果上述問題之於你,都具有肯定的意味。那麼事實上,當中華民國基於對自身自然權利的保障,而將解決辦法訴諸於台灣本島獨立建國時,即是將思考基礎建立在中華民國乃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基礎價值上,並以「一個中國」的思緒脈絡嘗試實質的分裂行動。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多年來也秉持著相同的概念,嘗試以權力下放(一國兩制)的妥協方式與之進行談判。

回過來頭,我們同時思考,如果台灣本土原住民族群訴以相同的價值判斷,基於「一個台灣」的概念與思考脈絡,併以民族自決的形式,尋求己身族群的獨立建國,那麼中華民國政府是否也應該基於對一個族群自然權利的保障,而使其獨立,一同中華民國期望自身也能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如是對待(尊重政治社群主體間應享之權),或者,中華民國會否接受以權利下放的方式,對該族群的去留嘗試討價還價?

由古自今,自決權的概念通常是既有力且矛盾的,因其至大可被敘述為一個國家內部存在著無限的可分割性,並且影響多個族群在鄰近區域間所共享的未來。老早些年,由洛克奠定的自然權利基礎,便指出:「每個人都有權離開既定的政治社群,即使是在該社群內部主流族群不同意之情況下亦然。」

顯而易見的是,時至今日,自決權的概念,實際上,皆不曾在海峽兩岸權利互動過程中的任何政治社群裡,被真正的解讀其意涵。這使我們往往忽略了,在依循相同邏輯的推演之下,群體行使獨立權(自決)ㄧ事,對「所有」政治社群的強大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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