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四日是人類文明史上的一個值得紀念的日子。這一天不但是美國的國慶,也是人類對抗民選專制政權的紀念日!

公元1776年,北美十三州人民起來反抗英國的統治。值得吾人注意的是,在美國獨立革命之際,英國的絕對王權時代早就結束了。眾所皆知,英國是近代史上最早的民主國家。早在1215年,英國就通過「大憲章」來限制國王的專斷;1689年英國就發生光榮革命,確立議會對國王的制衡。那為何在87年後,北美十三州的人民還必須要起來反抗暴政?


答案是:民選的政府也會在不受節制的情形下變成專制政權,也就是「民選專制政權」(elected tyranny)!

美國獨立革命前夕,英國表面上是一個民主國家,事實上正處於「輝格寡頭政體」(Whig Oligarchy)下。1721年,英王喬治一世任命輝格黨領袖華坡爾(Robert Walpole)為「首席大臣」(這個職位後來演變為「首相」)。華坡爾把大不列顛當成他自己家的公司來經營。「在他任內的二十二年間國會不是制衡他的地方,因為賄賂腐化盛行,他認為每一個『尊貴的議員』都有一個『價碼』,而他也毫不避諱地去收買。因此從喬治一世一七一四年即位以後的數十年間,英國在泡沫經濟及『輝格寡頭政體』之下內有金權政治,對外則儘量謀取和平以追求貿易收入;用現代的詞彙來說即是採取『經濟掛帥』的『向錢看』政策。」(陳思賢,西洋政治思想史:近代英國篇。台北:五南圖書,1998年,p.73)

在這種結構下,國會不但不能制衡政府,反而成為政府漠視民意的最好幫手。1756年,英法爆發七年戰爭。1763年,英國取得勝利,但累積了鉅額的國債。因此,輝格黨政府決定向殖民地課稅來填補這個漏洞。理應替國民把關的國會,卻為虎作倀,通過一連串對殖民地不利的法案:1764年通過「砂糖法」,規定對美洲殖民地的貨物必須課徵關稅;同年通過「通貨法」,禁止殖民地發行通貨;1765年的「印花稅法」,規定殖民地的公私法律文件必須貼印花;1767年,財政大臣湯森(Charles Townshend)又提案,從美洲進口的紙、茶、鉛、玻璃、塗料等貨品均要課稅。

對此,北美殖民地人民的強烈抵制。然而,英國政府與國會不但對於民心思變無動於衷,反而變本加厲。1773年英屬東印度公司經營不善,瀕臨破產。英國國會為了挽救該公司,並幫投資該公司的政府官員解套,免除了該公司的茶稅,並且同意該公司獨佔北美茶葉市場。殖民地人民提出訴願,英國國會卻變本加厲,不但增稅,還禁止美洲殖民地直接向歐洲國家進行貿易。最終逼使殖民地人民不得不鋌而走險。1770年起,衝突不斷,終於在1776年發表「獨立宣言」。 

「殖民者要的不是改革,因為...在他們來看,從華坡爾政權以降所追求的重商主義政策,已使得英國內部結構及對外關係都變質了。在對外方面,它變成一個殖民帝國,以壓榨殖民地知本土人民及殖民者圍務,...原本議會牽制朝廷的狀況被打破了:透過英格蘭銀行的設立、公債的發行、信用的授予及擴張,再加上賄買官員或議員,率皆使得金權政治籠罩了倫敦,政府不但同財閥勾結,甚至官祿爵位都可以由私人利益團體瓜分。到了此地步,原本係為保障民權而設的議會此時已變成相權的橡皮圖章,而人民的自由及財產權大受威脅。...數百年來英國人引以為傲的『英國人之自由』已為陳績,而保障此自由的議會也名存實亡了。至此,英國已經走向了一個共和國的最後一個階段,那就是『腐化』及衰敗。」(陳思賢,前揭書,p.90-91) 

獨立革命成功後,美國發展出一個截然不同於英國的分權制衡制度,令前來觀察的法國學者托克維爾驚歎不已。究其原因,其實是美國建國先賢為了防止這個新的國家重蹈英國國會不受節制而變成專制暴政的覆轍。後來,法國第三、第四共和,也曾歷經國會專制的不幸時代,導致第五共和必須重新設計一套節制民選專制的制度。我們必須注意的是,無論是美國或法國第五共和,都對「代議民主」制度做出修正。為了避免代議士不代表民意,只代表財團利益而恣意妄為,美法兩國都加強了「直接民主」的一些機制,例如公民投票等制度,或者是在行政法上規定對人民權益有影響的法規命令非經聽證不能生效。在西方,「民主」的內涵早就不僅只是「民選」,而是一種以自由平等選舉為特色,並且以法治、分權,對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宗教自由與財產權等基本自由加以保障的憲政自由主義( constitutional liberalism)。

然而在第三波民主化之後,有許多國家號稱民主,卻空有民選制度卻沒有自由主義精神的買櫝還珠現象。從南美的秘魯到西亞的巴勒斯坦,從西非的賽拉利楊到東歐的斯洛凡尼亞,從南亞的巴基斯坦到東南亞的菲律賓,處處可見一些沒有自由主義精神的民選政權無視於該國憲法對分權制衡的要求,甚至剝奪國民的基本權利的現象。

在第二次政黨輪替之後的台灣,其實也出現了同樣的現象。儘管台灣的總統與國會,都由人民選舉產生。然而,當前的總統與國會,都將民意視為無物,為了一黨之私恣意妄為,金權腐化的程度比起十八世紀的英國有過之而無不及。更嚴重的是,對於經濟主權等重大議題,竟然以十二個人的審議委員會,不讓人民行使公投權;只肯讓國會做全有或全無型的形式審查,連實質審查權也不給國會。不但不能正視直接民主的潮流,尊重「國民保留」,連間接民主的「國會保留」也做不到,徒然有民選的空殼子機制,這不正是「民選專制政權」的典型嗎?套當年美洲殖民地先前的評論,「二十年來台灣人引以為傲的『台灣人之自由』已為陳績,而保障此自由的議會也名存實亡了。至此,台灣已經走向了一個共和國的最後一個階段,那就是『腐化』及衰敗。」

當我們在七月四日慶賀人類第一個民主共和國誕生時,實在也應該反省不把台灣人民當一回事的馬英九「民主專制政權」。

(本文刊登於《極光電子報》第200期,2010-07-02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1286189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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