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是立院最常修法的法案之一,但對小市民來說,法案是越修越肥建商,對住戶卻越來越嚴苛;民眾與建商在都更知識上不對等,時有鬧上法院的情形。律州聯合法律事務所蔡志揚律師在「都市改革派」中提到,目前都市更新在法律上最受爭議的莫過於「估價」以及「多數決」的制度。

估價就是重新分配財產,當然會錙銖必較,不過在估價界有個名言:「十個估價師會估出十個不同的結果」。現行都更條例規定三家估價,只是,三個估價師都是實施者找的。

蔡志揚說:「估價由誰來委託相當重要,往往差一點就相差數十億,要實施者公正客觀,不干擾估價,難以讓人相信。」

另外,多數決的制度讓少數不同意都更的住戶變成釘子戶。仁愛路上一棟才十年的新屋,建築與環境都是一般人夢寐以求的,蔡志揚說:「這種矮房環境清幽,通風好採光佳,住起來相當舒適。只因前排較舊的房屋需要更新,建商想多賺30%容積就把都更範圍劃大,讓根本不需更新的十年屋也被迫參與更新。」

多數決是依照公共利益而來,立法的用意在於老舊建物或窳陋地區可加速改建,可是在容積獎勵的誘因下,窳陋地區的定義被無限擴大,讓不想更新的房屋硬生生被劃入。蔡志揚以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對公共利益的解釋強調:「公共利益不是多數的利益,必須保障個人的尊嚴。」

同樣都是在調和土地所有權人間的關係,蔡志揚也以民法「裁判分割共有物」來比較都市更新在制度上對住戶的不公平。舉例來說,裁判分割共有物可請專職法官當裁決者,法官也必須履勘,而都市更新的裁決者為兼職也不需履勘;估價上,前者由法官囑託,後者由實施者委託;資訊公開上,前者閱卷無限制,後者以個資法為由有限制的閱卷。

蔡志揚說最讓人不能接受的是,在都更條例下,住戶陳情限時三分鐘,而實施者則無限制,還可私下與官方溝通。實施者與住戶不對等的情況下,公共利益反被扭曲。

都市改革組織理事彭揚凱指出,目前地方的都市更新說明會也是市政府找都市更新基金會舉辦的,一般民眾根本無法得知都更受害者的實際狀況。

蔡志揚提醒民眾,在資訊還未完全掌握時,千萬不要隨便簽下同意書,只要簽一次就等於把開發權讓給建商。遇到問題時也應立即尋求專業協助,莫讓自己的權益被賣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