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111)年中秋節為9月10日星期六,新北市勞工局陳瑞嘉提醒事業單位,在中秋節等法定休假日適逢休息日或例假日時,應與勞工協商排定於其他工作日補假,不得損及勞工權益。補假當日視為法定休假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補假日出勤工作者,應依法加倍給付出勤工資。

陳瑞嘉表示,實務上也曾發現採行排休制的事業單位,遇到勞工的排休日與法定休假日重疊,卻沒有給予補假的違法情況。陳瑞嘉說,不論事業單位與勞工約定採排休制或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若有前述重疊的情形,皆應給予補假1日。

例如:事業單位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今年9月9日則為中秋節補假日。勞工如於補假日出勤工作,雇主應加給1日工資,若當日工作時數超過8小時部分,應再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加成計給加班費,勞工局特別製作「111年中秋連假出勤加班費倍率圖」供事業單位計算參考。

勞檢處長陳淑貞表示,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勞動基準法可處罰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等資訊,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以免觸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