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氣候變遷,為降低水源供應風險及強化枯水期供水韌性,並擴大使用系統再生水的範圍,不限於特定地區,立法院會今天(29日)三讀通過修正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明定開發單位應使用一定比率的系統再生水。

根據三讀條文,明定開發單位應使用一定比率之系統再生水,並刪除位於區域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之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限制,擴大使用系統再生水之範圍。

經濟部表示,現行再生水推動範圍僅限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惟近年劇烈氣候變遷及嚴峻旱象,為降低水源供應風險及強化枯水期供水韌性,世界先進國家推動再生水為常態使用已是趨勢,亦為政府水資源永續利用政策。

經濟部指出,台灣近年劇烈氣候變遷、地區用水供需、規模、再生水水源與經濟規模、鄰近是否有園區開發案等,加強要求開發單位使用一定比例再生水,以擴大使用系統再生水的範圍,不限於特定地區,爰刪除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