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兩岸婚姻中親子團聚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讓與國人結婚生子的大陸配偶,如於離婚後與子女有會面交往或扶養事實,或遭強制出境將造成子女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可以繼續在台居留,以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精神,內政部將參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現行規定,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使離婚後的婚姻移民在台居留,不因國籍而有差別待遇。

內政部表示,依現行規定,大陸配偶離婚後,若無法取得在台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的監護權,即無法繼續在台居留,因此不少陸配為了留在子女身邊,而有隱忍婚姻暴力的情形發生。

為此,內政部日前特別邀集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開會研商強化陸配的權益,決議修法增訂若有與子女會面交往或扶養事實,或遭強制出境將造成子女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時,可以繼續在台居留之規定。

此外,現行規定大陸配偶在台居留期間喪偶,如未再婚,須連續居留4年,且每年在臺居住逾183日以上,始得申請定居;但未喪偶者,連續居留2年,即可申請定居,兩者之間有差別對待。內政部考量國籍法對外籍配偶取得國籍相關條件已經鬆綁,因此,將在這次一併提出修正,讓喪偶陸配未再婚者,與未喪偶者一樣,只需長期居留連續2年,且每年在台居住逾183日以上,即可申請定居,以衡平喪偶陸配的權益。

內政部指出,大陸配偶居留的相關制度,自81年起即規範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其歷史背景,但考量時空背景已變遷,目前除了常有離婚的陸配反映親子分隔兩地的苦境外,亦不利於未成年子女的成長。因此,相關辦法及執行措施確實有需要加以檢討修正,在日前的會議中,民間團體也提出未來在提供相關會面交往或扶養事實的證明文件時,要具友善性、便利性,且應多方探詢等相關實務操作意見,內政部也將檢討納入相關作業流程,以求周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