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審理前總統馬英九的教唆洩密案,今(15)日二審改判馬有罪,並處以4個月的徒刑,台灣高等法院承審合議庭表示,本案並未涉及院際糾紛,不屬於行使「院際調解權」,馬洩密事證明確,改判為有罪,全案可上訴。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控,馬英九於2013年8月31日,明知調查司法關說案的「100特他61案」,並不僅是行政不法,仍洩漏偵查中的秘密、柯建銘個人資料,以及通訊監察資料,給時任的行政院長江宜樺和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另外,2013年9月4日時,馬英九教唆當時的檢察總長黃世銘向江宜樺洩漏,並交付偵查中的秘密及監察通訊所取得的應保密資料。

對此,馬英九主張,當時任立法院長、在野黨黨鞭、法務部長、高檢署檢察長涉及集體關說司法,總統則是依憲法執行職務。一審時,台北地方法院雖認為構成洩密,但馬行使專屬總統的憲法第44條「權限爭議處理權」,來證明阻卻違法事由,獲判無罪。

今日上午,台灣高等法院承審合議庭進行宣判,審判長江振義指出,馬英九將黃世銘告知的偵查秘密、個人資料、通訊監察資料轉告給江宜樺、羅智強,洩密事證明確。

江振義表示,依據馬英九、黃世銘等人的說詞,馬當時明知案件仍在偵查階段,且屬刑事不法,江宜樺等人也證稱,當晚討論後結論是「不干涉、不指導」,證明馬英九明知案件尚未偵結。江振義也指出,黃世銘交付的「專案報告一」涉及民進黨立委柯建銘涉嫌教唆偽證、司法官關說案,也包括前法官陳榮和事件,內容與五院職掌無關。

江振義說,若司法關說案涉及刑事不法,有檢察官能偵查辦理,若涉及行政不法,也還有監察院、檢察官評鑑制度可以處理,何況柯建銘、王金平被特偵組懷疑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也屬國會倫理、自治,非司法得越俎代庖,並不屬於「院際糾紛」。且依照江宜樺等人證稱當晚討論結論是不干涉、步指導,更能看出馬英九並未行使院際調解權。

馬英九在2013年9月4日被控教唆黃世銘向江宜樺洩密,高院認為,事證不足,維持一審的無罪判決。洩密部分依照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處4個月徒刑,若易科罰金,則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