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正式出爐

環保署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下稱溫管法)第9條第1項規定所擬訂的「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於106年2月23日由行政院正式核定,明確擘劃我國推動溫室氣體減緩及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總方針,並啟動跨部門的因應行動,期能逐步健全我國面對氣候變遷調適能力,並致力達成我國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以確保國家永續發展。

環保署表示,行動綱領秉持減緩與調適兼籌並顧的精神,明列我國因應氣候變遷的10大基本原則,諸如不以新增核能發電作為因應氣候變遷措施、政策與開發行為應將調適及減緩策略納入環境影響評估考量等原則均已納入,也呼應各界意見強化公眾參與、風險治理、綠色金融、碳定價及教育宣導等面向的政策配套。

為達成我國長期減量目標,環保署將訂定短程的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及中程願景,並擬訂國家總體的「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各相關部會也將針對能源、製造、運輸、住商、農業及環境等6大部門,個別提出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後續各縣市政府則將配合訂定地方層級的「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以執行在地化行動。此外,環保署將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氣候變遷調適8大領域,訂定調適後續執行的推動或行動方案。研訂過程將以公開、透明方式讓各界了解,並優先徵詢民間團體與專家學者建言,期能建構中央地方、公私夥伴及全民參與的運作機制,以5年為一期進行滾動式檢討並積極推動落實。

行動綱領核定本、中英文對照等參考資料可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或於該署「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專區 (http://www.epa.gov.tw/mp.asp?mp=ghgact) 查詢,各界及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

 

附件:新聞小辭典

  • 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簡稱行動綱領):由環保署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參酌巴黎協定及聯合國2030永續發展目標,針對溫室氣體減緩及氣候變遷調適所擬訂之減量及施政總方針。內容包括:願景及目標、我國因應氣候變遷的10大基本原則、溫室氣體減量6大部門及氣候變遷調適8大領域的政策內涵、相關政策配套及後續推動機制。
  • 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巴黎協定於西元2015年12月12日在法國巴黎召開「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第21屆締約國大會(COP21)通過,並於西元2016年11月4日正式生效。該協定目的為強化全球因應氣候變遷衝擊的能力,目標為控制本世紀末全球升溫不超過工業化前水平的攝氏2度,同時以限制升溫在攝氏5度內為努力方向,並將建立資金、技術及能力建構,協助發展中國家和最脆弱國家的行動。[1]
  • 溫管法下銜接行動綱領的相關方案
    • 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簡稱推動方案):由環保署依行動綱領的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方針,所擬訂國家總體的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內容主要包括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推動策略、預期效益及執行管考等項目。
      (溫管法第9條第1項)
    • 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簡稱行動方案):由國家能源、製造、運輸、住商及農業等各部門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依推動方案訂定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以落實執行各部門減量工作。內容主要包括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目標、推動策略及措施(包括經費編列及具經濟誘因的措施)等項目。
      (溫管法第9條第3項)
    • 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簡稱執行方案):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述推動方案及行動方案,所訂定地方層級的溫室氣體管制執行策略。內容主要包括方案目標、推動策略(包括主、協辦機關及經費編列)等項目。
      (溫管法第15條)
  • 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行政院為統籌規劃國家能源政策,推動能源轉型及溫室氣體減量,整合跨部會協調相關事務,於105年6月設立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2]
    • 任務:國家能源政策之研議及擘劃、國家能源與溫室氣體減量相關法案及規範之協調推動、重大能源與溫室氣體減量相關計畫之審議及追蹤管考、能源及溫室氣體減量相關事務之跨部會協調推動、重大能源及溫室氣體減量策略會議之籌辦、定期向行政院院長報告能源及溫室氣體減量政策進度等。
    • 組織架構: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置召集人及共同召集人各1人,由行政院院長指派負責能源或科技事務之政務委員兼任;副召集人3人,由經濟部部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及科技部部長兼任;並置委員19人至25人。
  • 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為達成溫管法第4條規定的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於139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94年溫室氣體排放量50%以下),依溫管法第11條規定,將訂定每5年為一階段的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總量。
  • 碳定價(carbon pricing)碳定價可將損害的負擔轉嫁予應負責任者及可進行減量者,而非命令誰應減量、在哪減量或如何減量,一個碳價格可發出經濟上的訊號,讓污染者決定是否停止其污染活動、減少排放量、或持續排放並且為其付出代價。透過這種方式,社會可以用最具彈性且最低成本來達成環境目標。碳價也可以促進清潔技術與市場創新,為經濟成長重新注入低碳發展的動力。碳定價的機制主要有兩種,分別為排放交易機制與碳稅。[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