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於勞團爭取整體勞工基本工資、工時,休假等工作條件,反迫遷抗爭牽涉到的是被迫遷者個人更切身的權益問題。不過理念型支援團體投入的狂熱則無二致。

最近反迫遷行動更加引人注目,因為他們抗爭的對象是民進黨的明星市長,陳菊、賴清德、林佳龍,過去這些政治人物的形象相對正面,而且通常與被壓迫的弱勢站在一起,只是今天已經轉移成為執政者的角色。

上星期蔡總統寓所前的抗爭場合,陳菊斗大的照片與苗栗大埔案的劉政鴻擺在一起,目的是要羞辱陳菊,其實是抬舉了劉政鴻。

儘管抗爭團體認為,迫遷就是罪惡,陳菊、劉政鴻一樣黑,但作為媒體,我們還是必須指出,為財團徵地,和為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迫遷,基本上還是有清楚差別。故意模糊差別,把顯不相當的兩者混為一談,不但降低抗爭者的格調,對未來更妥善處理迫遷問題也沒有幫助。

「兩公約」禁止迫遷?

阿扁總統在2000年就職演說中,承諾台灣將遵守包括「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維也納世界人權會議的宣言和行動綱領,將台灣重新納入國際人權體系。20091210日,馬總統公布實施「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要求各部會檢討國內法令,有不符「兩公約」內容者,須於兩年內完成制訂或修正。

可是,這項工作並沒有真正開始,也就沒有所謂完成,以至於現行法令與「兩公約」內容彼此扞格。這是包括迫遷等人權事件容易引起爭議的重要癥結。
我國目前司法體系只保障具有合法權居民的「居住權」,不保障非法佔有戶的居民,這和「兩公約」的精神是有違背的。經社文公約第11條及第47號意見,要求「任何人都有和平、安全而有尊嚴地居住於某處的權利」,這樣的基本權利,是包括所謂「非正規住區居民」也應該享有的。
可是「兩公約」保障「居住權」,並沒有排除「在最特別例外情況下」,按「國際法有關原則」進行強制驅逐(第4號一般性意見第18段),只是「驅逐不應使人無家可歸,或易受其它人權的侵害。如果受影響的人無法自給,締約國必須用盡最大可用的資源去採取一切適當的措施,依據個案情況確保:適當的替代住宅、安置至新住所,或使用有生産能力之土地得以提供」(第7號一般性意見第16段)。

檢視「高雄果菜市場」案例

所以這裏必須關切的,應該是那些事例屬於「最特別例外情況」,進行驅逐時應有怎樣的程序,以及受驅逐的居民,是否仍能保有一定的居住及經濟人權。
經社文公約第3號一般性意見第10段揭示:「每個締約國均有責任承擔最低限度的核心義務,確保至少使每種權利的實現達到一個最基本水準。」事實上是承認,每個國家有不同社會經濟情況,上面所敘述的各種權利要實現到什麼樣水準,是可能因國家發展程度不同而異的,但至少每一項權利都必須達到一個基本的水準。我們必須從這樣的角度去檢視發生爭議的迫遷事件,看它的執行和抗爭具備哪種程度的合理性。
我們就以最近抗爭最激烈的高雄果菜市場事件,來審視「兩公約」有關「居住權」的實踐。
首先必須釐清這次的迫遷是否屬於「最特別例外情況」。經社文公約一般性意見並沒有直接列出什麽是「最特別例外情況」,但參考專家報告及基本原則和準則,像「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的考量是可以被接受的,甚至還包括「經濟發展」,只是在部分國家的國內立法,「經濟發展」這個理由也有明確被拒絶的。

高雄果菜市場的案子已經延宕四十多年,當年徵收土地的過程應該有不盡符合兩公約精神的地方,但當時還没有適用兩公約的問題,而且所有徵地法律程序都已完成,1972年也經法院判決合法確定。所以有關這案子目前的法律狀態是高雄市政府處理非法佔用戶的問題。

是否可以回復到43年前的狀態,依照「兩公約」的原則重新來過?不管是法律上或政治上,都看不出這種主張有實現的可能性,也沒有「兩公約」的準則可以處理類似的狀況。

20157月底,高雄市政府公告,將進行高雄果菜市場違規建築的拆除遷移,理由是交通安全及消除水患,這不能說是不符合公約闡述的「最特別例外情況」。
但依據「兩公約」精神,即使要迫遷非法佔用戶,也必須顧及他們的資訊權、諮詢權,符合強制驅逐時所應該適用的程序,並且保障他們在被迫遷離之後,

至於流離失所,而有和平、安全、有尊嚴居住於某處的權利。

有關市場必須拆除改建的原因及計劃,市府當然都有依法公告,只是總會被抗爭者認為沒有達到依「兩公約」精神的應有的周詳。尤其是協商的部份,市府指出時間、地點、人物,強調有九次的協調會,抗爭者則認為這些協商都不夠「真誠」,甚至被質疑計畫中道路拓寬和興建滯洪池的實質效益。

有關資訊和諮商的部分當然都還可以做得更好,可是如果沒有參照「兩公約」的原則,重新制訂一套強制驅逐的要件和標準程序,類似的爭議還是會沒完沒了。

當市長不碰觸任何廹遷議題

要避免躲不掉的爭議,最安全的做法,就是不要去碰觸任何會導致廹遷的議題,但相對的,也就是棄公共衛生和安全於不顧,危害到其他市民的人權,都市的發展也將欠缺可能性。陳菊甘冒大不韙,去處理歷任八位市長懸而未決的頭痛問題,還被罵到如此不堪,高雄市民對於這樣的市長,應該追隨抗爭者加以譴責,還是應該給以鼓勵,必須好好深思。

至於依「兩公約」原則,強制拆除前應有充份、合理的通知,提供拆除地新用途的資訊,以及拆除時應有官員在場,不可在夜間或惡劣天候下拆除,這些要求,在歷經苗栗大埔事件後,應該都已是各地執行拆除工作的標準程序了。
至於後續安置問題,高市府區分不同性質的非法佔用戶,給予不同的救濟和補償,無處可去者也協助安置或轉介租貼補助,對當年或許補償不足的原地主,則在原址北側提供一間兩層共24坪店面,以每月3千的低租,可以續約到18年,如此處理至少符合「兩公約」不讓任何人流離失所的原則。但怎樣才算安排了「和平、安全而有尊嚴的處所」,以及保障了得以生存的經濟人權,則很難有絕對客觀的標準,肯定無法滿足每一位被迫遷者的主觀要求。

制訂符合「兩公約」的迫遷標準程序

這就是今天迫遷或反迫遷議題難解關鍵之所在。「兩公約」的核心義務並沒有在國內法令明確落實,欠缺符合「兩公約」精神的相關處理規範,讓地方政府和迫遷事件的受害者在執行程序和補償措施上,都存在落差極大的想像。持續這種狀態,紛擾就永不休止。

即便如此,我們還是要鼓勵地方政府,在中央立法沒有完成之前,就自己結合專家、學者和公民團體共同研議,根據「兩公約」的精神,制訂今後在處理迫遷事件時,應採取的標準程序,尤其是加強前端的資訊和諮商過程,一來有助於更完善的決策,二來也是給後來可能的抗爭減少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