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2日三讀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案,這是文資法自1982年制定執行以來,最大幅度的修正,依照過去許多實際執行的困境且考量時空背景不同,所做出的全面性修正,法條內容與聯合國世界遺產公約接軌,將文化資產分為「有形」與「無形」資產,並規定公有古蹟等除政府使用者外,得由文化部辦理無償撥用。另外,也大幅提高破壞古蹟之罰則,最高可處2000萬的罰金。
這次修正通過後的《文化資產保存法》重點包含:保障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平等之參與權,並擴大公民參與程序;新增紀念建築及史蹟類別,針對我國特有珍貴之植物、礦物、特殊地形及自然現象等增加自然紀念物之類別,強化台灣土地與歷史連結;透過學校教育體系,來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尊重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資產之保存。
此次修法也大幅提高破壞文物古蹟的罰則,初審時,朝野立委與文化部都認為,過去破壞、毀損古蹟大多只是罰錢,或輕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最後也是易科罰金,因此,文資法修正也大幅提高刑事處罰及行政處罰的法律責任。在刑事處罰部分,將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併科5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之罰金;在行政處罰部分,亦提高其可處200萬元以下之罰鍰,以遏止珍貴文化資產,遭任意遭受破壞、毀損。
推動修法的民進黨立委管碧玲在三讀後發言表示,
民進黨立委黃國書則表示,此次文資法修正幅度影響層面之廣,使我國文化資產分類更加完備,未來文化資產得由主管機關辦理無償使用,也是這次修法的最大突破,且全面提高罰則,以嚇阻不當破壞文化資產之行為。
國民黨立委柯智恩也表示,文資法修正是不分朝野黨派,大家共同來努力推動文化資產保護,法案修正中有非常多的變革,其中就是文化資產的刑罰,終於有了求償機制,不能像過去的文化資產保護法一樣,「被譏為沒有牙齒的老虎」,現在修正後有法源的依據,希望為文化資產保護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