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愛網路購物的朋友注意了,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消基會)28日召開記者會表示,立法院已在6月時將《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3讀修正通過,其中增訂但書表示「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代表只要符合這些例外,就沒有7天鑑賞(猶豫)期。消基會表示,此舉不僅不會減少消費糾紛,反而會造成更多問題,更不能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7天鑑賞期(猶豫期)」出自原《消保法》第19條第1項「郵購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營業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讓消費者能夠在未檢視商品的情況下安心購買商品。

然而立法院新修正的法條中,將「郵購買賣」修正為「通訊交易」,並增訂但書「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且「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消基會副董事長游開雄表示,最大的癥結點在於「合理例外情事」該如何定義?行政院針對該規定研擬〈消費者保護法通訊交易解除權例外情事適用準則〉,其中例外情事為「易於腐敗或過期」、「因消費者個人指定或符合其個別需求而為之給付」、「報紙、期刊或雜誌」及「經消費者啟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針對4項例外情事,游開雄表示,「易於腐敗或過期」中,什麼東西是易腐敗、易過期?定義過於空泛;且若有心業者片面將保存期限縮短,就能在時限過後拒絕退貨;而有些宅配業者由於運輸車沒有配備冷凍或冷藏系統,若是在運送途中腐敗,恐怕消費者只能自認倒楣;而第2項「因消費者個人指定或符合其個別需求而為之給付」中,當消費者在選購款式相同、但指定顏色的商品,或是經由臉書或LINE指定的代購商品時,是否屬於該規定內容?屆時必定將有疑問糾紛。

「啟封之影音賞品或電腦軟體」方面,游開雄說,以往有給予消費者適當時間內試聽、試用商品,所以將此排除在7天猶豫期外;但修法後只要經消費者「拆封」就排除,根本是開倒車的作法;最後「報紙、期刊或雜誌」中,報紙因為有其時效性,且幾乎與郵購買賣無關,將此列入是多此一舉。

游開雄認為,修法應站在消費者的角度出發,而不是讓消費者的權益縮減。對此,消基會提出3大呼籲,包含政府應以消費者權益影響的最小變動,作為追求目標;修法目的應在兼顧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減少爭議,不應衍生更多消費糾紛;法規應落實明確性原則,避免消費者與行政機關無所適從。希望政府及企業經營者能建立業者及消費者雙贏的消保政策。

網購商家對於退貨的詳細說明,其中大買家已將規定修改。圖:劉蕙慈/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