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貞秀國籍與參選資格爭議,近日在政治攻防與輿論對立中迅速升溫。然而,若回到主管機關的說明與既有法律制度來看,整起事件的核心其實並不複雜:問題不在政治立場,也不在族群身分,而是在於法律程序完成的時間點,是否符合參選資格的要求。
按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的說明,某種程度上已經將事件的討論重心拉回制度層面。這不是「是否允許中配參政」的問題,而是所有參選公職者都必須面對的基本法律門檻──是否已完成單一身分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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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序列揭示的真正爭點
若將相關事實依時間順序整理,可以清楚理解爭議為何產生。李貞秀於1993年4月來台結婚,1999年獲准在台定居。這樣的歷程,在早期中國籍配偶中並不罕見。然而,真正影響身分制度的關鍵節點,是2004年《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修正。自此之後,兩岸之間正式建立單一戶籍與單一身分的制度架構。
在2004年之前,法律執行在要求中國籍配偶必須返回中華人民共和國註銷戶籍存有落差,甚至於實務上還有以三個月內繳回正本的切結書書替代,行政機關也沒有完整的受理與認證程序。換言之,多數中配並未進行除籍動作,並非違規,而是制度尚未完整建立。因此,爭議的重點從來不是「1990年代是否完成除籍」,而是何時完成法律上所要求的身分轉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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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目前主管機關說明,李貞秀是直到2025年3月,才向移民署提交中國除籍相關文件。這代表她的台灣身分程序,是在該時間點才完成行政與法律上的最終確認。這個時間差,正是整起爭議的核心。
2023年的提名時點,才是法律問題所在
爭議真正的關鍵,不在1993年,而是在2023年底。當民眾黨提名李貞秀為不分區立委時,若其尚未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身分註銷程序,則在制度上仍屬同時具備兩岸居民身分的狀態。依現行法律設計,公職人員必須排除雙重身分,這是長期存在的法律原則,並非臨時新增的政治條件。
因此,問題的本質其實十分單純,在被提名為立委候選人的當下,是否已符合法律所要求的參選資格?若答案是否定的,那麼後續補件並不能回溯改變當時的法律狀態。這是行政法與選舉制度中相當基本的原則。這也是為何主管機關反覆強調,討論焦點應回到「時間點」,而不是情緒性的政治攻防。
文件內容差異所引發的合理質疑
此次爭議之所以延燒,另一個原因在於文件本身的表述方式。依行政實務,多數中國籍新住民取得的除籍證明,通常會明確記載註銷戶籍的具體年月日,以利主管機關進行審查與認定。然而,李貞秀所提出的文件,僅記載「早在1993年嫁來台灣後即已完成註銷」,未見明確時間點。
這樣的呈現方式,與一般案例存在明顯差異,自然會引發行政機關進一步查證的必要。尤其當涉及公職資格時,行政審查標準本就必須高於一般身分申請案件。必須強調的是,這並不等同於認定文件不實,而是說明該文件不足以證明當時已完成法律上所需的程序。行政審查的邏輯,是「是否足以證明」,而非「是否主觀相信」。
法律責任與政治責任必須區分
在輿論場上,藍白聲音試圖將此案詮釋為對中配的不公平對待。然而,從制度演變來看,這樣的解讀反而忽略了歷史脈絡。早期制度的不完整,使得許多中配未即時完成除籍程序,這是客觀存在的歷史事實。但2004年之後制度逐步明確,公職參選資格也必須回到單一身分原則。這是一個制度逐步收斂的過程,而非針對特定族群的政治操作。真正應被討論的,其實是政黨在提名階段,是否完成必要的資格審查,而不是在爭議發生後再進行補救。
陸委會此次強調的一項重要原則,是放棄他國國籍或身分,屬於當事人必須自行完成的法定義務,政府不會代為處理。這反映的是現行制度的基本精神:國家負責審查,但不替個人完成法律行為。
因此,本案其實存在兩個不同層次:第一,是法律層次,亦即參選時是否符合資格;第二,是政治層次,亦即提名政黨是否善盡查核責任。若兩者混為一談,反而會讓制度討論失焦。
民主社會最終仍須回到制度本身
李貞秀國籍爭議的真正意義,不在於個人去留,而在於提醒社會:兩岸身分制度具有高度法律技術性,不能被簡化為政治標籤或情緒動員。當時間序列被完整還原後,問題其實十分清楚。若身分程序於2025年才完成,那麼2023年的提名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自然必須依制度標準檢視。在民主政治中,立場可以不同,但制度不能模糊。法律時序,往往比政治辯護更具有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