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媒體報導指出,國內第3大系統業者台灣寬頻通訊(TBC)在新加坡掛牌上市一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傳管處處長謝煥乾今(22)日表示,如TBC在新加坡上市經NCC查證屬實,將違反《外國人投資條例》第18條,TBC須取消一定期間內的盈餘並且撤銷投資案。

橫跨有線電視和網路產業的「TBC台灣寬頻」,傳出5月底到新加坡掛牌上市,幕後有澳洲麥格里媒體集團8.9億美元資金。但有立委質疑,恐有中資參股,影響國安。

根據《外國人投資條例》第7條規定,國內行業分一般類、禁止類和限制類。謝煥乾指出,通常一般類由經濟部投審會處理,但是限制類則規定投資者一定要向目的主管機關獲得許可;限制類是指法律禁止投資或是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的事業。

他補充,根據〈有廣法〉第23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應繳交營運計畫、財務報告書等資料給NCC審查。TBC未審先上市,應屬限制類,必須經過審查才能執行。

謝煥乾說,假設媒體報導TBC在新加坡上市的事情屬實,NCC確定之前沒有收過這件案子,現在也已經跟投審會商量且正在處理中。他進一步解釋,如違反相關條例,根據《外國人投資條例》第18條,TBC須取消一定期間內的盈餘並且撤銷投資案。

「TBC一案應該要事前審查取得許可,不是事後備查。」NCC主任祕書翁柏宗也說,根據〈有廣法〉第23條, TBC應該遞交資料給NCC審查,也將請TBC負責人到會說明。

NCC專任委員詹懿廉則指出,NCC發現TBC並沒有跟投審會申請許可,所以已經於5月中發文給投審會,請投審會轉請TBC針對澳洲麥格里媒體集團底下的亞洲付費電視信託(APTT)相關資料如投資架構變更、投資辦理進度、投資人組成情形、投資人權利說明等事項提出說明。

詹懿廉說,TBC已於5月31日後第一次彙整資料給投審會,但並不完備。8月1日再遞交第2次較完整的資料,投審會也於8月5日將資料彙整並行文給NCC,正在處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