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此篇報導轉載自weReport調查報導公眾委製平台,為新聞專題《當蘭嶼遇上特定區計畫:掃地出門或敞開雙臂?》此篇為系列報導第2篇。)
依照「新訂蘭嶼特定區計畫工作計畫書」草案中排定的規畫進程(見圖1)來看,2014年第一季須完成各項計畫書草案以及召開審查會議,並研擬正式的「蘭嶼特定區計畫」。然而截至目前為止,尚未有進一步消息,草案中列出的說明會、工作坊、座談會等前置作業也仍未實行,台東縣政府網站中的公開資訊區也沒有明確資訊。
計畫是否仍在進行?本採訪團隊今年(2014)1月底至蘭嶼採訪時,蘭嶼鄉長江多利回應:「那個(蘭嶼特定區計畫)草案,其實鄉公所連看都不要看,因為我看到那個名稱我就拒絕了。」他說明,計畫內容包括環島公路拓寬、新舊港合併工程、傳統屋修繕等多種建設,但內容「沒有劃定區域」。不過,此說法與草案明顯不符,草案中載明內政部營建署城鄉分署繪製的5張示意圖,包含全島計畫範圍、全島優先規劃範圍、各部落優先規劃範圍。(見圖2)
蘭嶼前鄉長周貴光則表示,他曾在2013年10月底至立委簡東明辦公室確認「蘭嶼特定區計畫」進度,當時簡東明出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目前為國家發展委員會)公文指出,經建會未撥付蘭嶼特定區計畫的預算,因此在經費仍未到位之下,計畫暫時停擺。
台東縣議員夏曼.瑪德能2013年年底曾質詢縣政府此案發展,他轉述台東縣政府建設處處長許瑞貴當時的回應,「此計畫須經縣長同意,目前縣長還沒同意。」
中央經費沒有到位 計畫暫時停擺
行政官員說法是否反映實情以及計畫案的實際進度,可以從此計畫的預算籌措情況來看。「蘭嶼特定區計畫」規畫預計期程為103年到105年,3年總經費預估3000萬元。而這筆經費來源又可分為離島建設經費、內政部營建署負責的中央公務預算、台東縣政府負責的地方公務預算3筆。
2013年8月30日離島建設委員會召開的工作小組第六十八次會議(以下稱「第六十八次會議」)討論此計畫的預算補助。會議記錄中載明,此計畫在103年(2014年)所需經費為1080萬元,依照規定,由離島建設基金撥付80%,也就是864萬元;台東縣政府及內政部營建署則各編列補助10%,為108萬元。
然而,計畫中代表中央部會的內政部營建署於2013年10月7日回函表示,該署沒有編列都市計畫規畫、檢討變更等公務預算項目,建議這筆款項由台東縣政府自籌。換句話說,營建署並未打算支付此計畫預算編列中的108萬元「中央公務預算」(見圖3)。
2014年2月發布的《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以下稱「總預算審查報告」)中,針對「蘭嶼特定區計畫」中關於營建署的負擔費用說明,即是引用第六十八次會議記錄內容,再次證明中央並未打算支付蘭嶼特定區中的「中央公務預算」。因此,目前「蘭嶼特定區計畫」在確定中央主管單位並未編列預算之下,經費未能到位,施行進度為停滯狀態。此外,「總預算審查報告」也指出,營建署未充分徵得部落居民同意前,不得進行任何開發或相關研究,且不得挪用預算。
計畫存續及進度 各方說法不一
但其實「蘭嶼特定區計畫」未被撤銷,還是出現在2014年2月發布主導蘭嶼整體發展的「台東縣第四期(104-107 年)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草案)中,比起之前的報告書內容,更指出「已於島上設置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南區規劃隊,將於 102 年9月進行說明會,做為期前暖身。待 103 年行政院核定規劃經費,預計規劃期程自103年1月至 105年12月止。」由這份第四期草案可知,台東縣政府仍規劃進行蘭嶼特定區計畫,並且也已明訂規劃期程與負責的政府機關。台東縣議員夏曼.瑪德能對此提出質疑:「若是新訂蘭嶼特定區計畫還沒訂定,則應該要把它從第四期(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中移除。」他質問,上位的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都還在擬定,在這層級之下的特定區計畫為什麼已經開始爭取經費,並且編列在離島建設基金裡面?
立委簡東明國會辦公室主任簡志偉2014年5月底受訪時表示,此份計畫是以都市計畫的概念設計,但並不等同於都市計畫,目前也只是草案規畫,還不到提案階段。他並轉述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的回應,表示會調整名詞使用,避免民眾誤解為「都市計畫」或「經濟特區」,進而有財團開發、炒作土地及破壞生態之疑慮。
內政部營建署綜合計畫組組長陳繼鳴在原住民族電視台《部落大小聲》「台東區域計劃該如何規劃 ?」現場節目中(下稱「原民台節目」)則表示,蘭嶼特定區計畫是屬於「都市計畫的特定區計畫」,「不過這個案子到目前為止還沒真正推動,但是未來如果發布各個縣市區域計畫,我們很願意和原住民地區一起合作。」他說。
台東縣政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代理科長林宛靚也在節目中表示,蘭嶼特定區計畫源於立委簡東明視察蘭嶼經濟建設後,發現當地發展緩慢,因而希望藉由都市計畫來協助當地發展,但「目前縣政府對蘭嶼並沒有全盤性的規畫方案。」
比較簡志偉和其轉述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之回應,以及陳繼鳴、林宛靚說法,明顯有矛盾之處;再對照本系列報導中的圖表二、《都市計畫法》第九、十二條,「為發展工業或為保持優美風景或因其他目的而劃定之特定地區,應擬定特定區計畫」,綜合以上可知,「特定區計畫」原就是一種「都市計畫」。(見圖4)
銷聲匿跡後 蘭嶼特定區計畫重起爐灶
蘭嶼特定區計畫過去一年,因為經費未到位、行政單位說法不一,處在妾身未明的情況下。隨著官方文件一一公布,逐漸撥雲見日,可發現統籌辦理蘭嶼鄉整體規畫工作的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以及台東縣政府仍不放棄計畫的施行。不僅是2014年2月發布的「第四期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草案),2014年4月22日台東縣政府發布的〈第一季落後計畫分析及改善對策表〉文件也有提到類似內容,縣政府為了消除民間反彈聲浪、各方質疑以及原先中央無法編列經費的問題,目前正修訂蘭嶼特定區計畫原先內容,並且委由鄉公所規劃民眾意見調查。此外,縣政府也打算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會議協調計畫推動內容及時程,修正內容後重新提交。(見圖5)
《新訂蘭嶼特定區計畫工作計畫書》草案中的全島計畫範圍圖。圖5之2。圖片來源:《新訂蘭嶼特定區計畫工作計畫書》草案
新訂蘭嶼特定區計畫經費及預算一覽表。圖5之3:製圖表/陳品君、何怡君
「蘭嶼特定區計畫」各方說法。圖5之4
「蘭嶼特定區計畫」時間表 。圖5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