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中華職棒假球事件共有44名當時現役或離職球員涉案,包括張誌家與陳致遠等多名明星球員,高院今(13)天二審定讞,陳致遠從原本的2年6個月改判為6個月,張誌家則從原本的2年2月改判為4個月,組頭「雨刷」蔡政宜也從一審的3年10月降為3年8月,皆可易科罰金。
職棒20週年總冠軍賽2009年10月落幕,隨即爆發中華職棒打假球案,前職棒球員曹錦輝、張誌家與陳致遠等多名明星球員皆涉案,震驚社會。當時的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於2010年偵結後,將陳致遠、蔡豐安、張誌家及楊博任等人依詐欺等罪起訴,曹錦輝則獲不起訴。
新北地院2011年6月一審宣判假球案,前台南縣議會議長吳健保、組頭蔡政宜、余則彬及張誌家、陳致遠等球員共計23名被告,被判1月15天到7年不等的刑期,總併科罰金超過新台幣5000萬元。
而捲入假球案的前兄弟象球員「黃金戰士」陳致遠,不服一審判刑2年6個月太重,提出上訴,今天二審改判為6個月,得易科罰金16萬2000元。前LaNew熊投手張誌家二審也改判,從原本的2年2月改判為4個月,得易科罰金12萬,另一位球員蔡豐安跟陳致遠的刑度相同,均為6個月有期徒刑,也是得易科罰金16萬2000元。
至於二審輕判的理由,合議庭今天指出,忽略舊刑法對連續犯的論罪規定,3場假球判3罪,實際上只能判1項罪名,再加上陳致遠和張誌家各有一場疑似放水的比賽,都被認定為無罪。
(圖: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