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和英國人權組織「死刑專案」(the Death Penalty Project)合作,出版台灣的死刑報告,報告中明確表示,台灣在2009年自願簽署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中雖沒有明定要廢除死刑,但台灣政府仍在這幾年執行了21名死刑犯,未盡到公約中規定,對執行死刑有所限制、確保公平審判制度等義務,報告也建議,台灣仍應以廢除死刑為目標努力。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今(5)日上午邀請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英國人權組織「死刑專案」一同召開記者會,並正式提出《台灣死刑報告: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後的國家義務》。
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是促成此專案的重要推手,辦事處代表胡克定(Chris Wood)表示,「死刑專案」是獨立機構,主要目的在保障各國死刑犯人權;英國向來都致力於保障人權民主,主張廢除死刑,因為死刑有損人類尊嚴且無法有效遏制犯罪,萬一錯判也會造成無可挽救的錯誤;全世界已經有2/3國家廢除死刑,廢死已經是潮流。
胡克定說,台灣在2009年將公民政治公約納入國內法,是人權保障重要里程碑,但可惜的是,像是今年還有好多死刑犯被處決,台灣沒有提升到跟國際一樣的水平,英國對此感到遺憾。
「死刑專案」執行長,也是該報告作者之一的Saul Lehrfreund說,「死刑專案」20年來的目標,就是要各國限制死刑,並讓死刑符合國際最低法律標準。台灣在2009年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納入國內法,種種原則應該都成為國內法律一部分,包括限制死刑的範圍、公平審判、犯人請求寬赦的權利等,並遵守死刑犯最低的保障標準。
Lehrfreund說,這次的專案報告,就是要看台灣在批准公約後,在實際執行上有哪些落差,有沒有依照公約盡到應盡的義務,這份報告不只給官員參考,也讓社會大眾了解使用死刑的限制,並朝廢除死刑方向前進。
Lehrfreund說,過去10年國際上只有39國執行過死刑,台灣在上個月處決5名犯人,又引起國際注意台灣,也令人質疑台灣在2010年到2013年間處決的21名犯人有沒有遵守公約原則?但對於這些質疑,台灣政府並沒有消解疑慮,除非有進一步作為,否則都是違反公約的義務和規範,台灣畢竟是自願遵守公約,除非能確保執行死刑限制的要求,否則不應執行。
Lehrfreund說,《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6條就有規定,非重大犯罪、孕婦、18歲以下、心智狀況不健全的犯人都不能被執行死刑,且對死刑犯的審判標準要很高,包括法官素質要好、確保他們有公平受審的權利,否則不能執行死刑。
Lehrfreund也強調,保留死刑並沒有違反公約規定,但批准死刑的國家仍必須將廢除死刑當作最後目標,也不能將此作為延緩廢死的依據。
報告作者之一的台大法律學院教授張文貞指出,台灣2009年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是人權一大進步,但在進步的同時,政府卻有明顯的誤解,因為公約第6條沒有要求立即廢除死刑,政府就認為依然可以執行死刑,但今天的報告卻可讓政府明白地了解,在執行死刑上還是有很多具體的規定要符合。
張文貞批評,不論是唯一有特赦權利的總統、司法院大法官、監察院或是立法院也都沒有意識到公約第6條存在,而無所作為。死刑犯申請特赦、申訴或釋憲雖有程序,卻沒有規定回覆的期限,有些死刑犯就在苦等回應的時候,突然就被告知隔天就要執行死刑,但其實很多程序都還沒有終結,上個月執行死刑也有此情形,這是重大明顯違反公約規定的程序。
但張文貞也說,2009年後,最高法院刑事庭在處理死刑犯時確實有比較謹慎,就有好幾個案子發回高院更審,這個部分要肯定。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台灣雖已經簽署兩公約,但不代表人權概念就會突然躍升,社會大眾、檢警、律師仍欠缺人權教育,且還是會看到有些立委遇到一些社會事件,就說要修法增加死刑。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也舉出江國慶、徐自強等冤案,表達死刑仍有誤判可能;他也質疑簽署兩公約後,法務部不但在待遇上歧視死囚,把死囚當作最低級的受刑人,甚至不了解個案就判死刑,因此台灣在確保能公平審判之前,沒有理由執行死刑。
記者提問,台灣日前才發生捷運連續殺人案件,英國在面對類似情形是如何處理的?Lehrfreund說,英國在1965年後就沒執行過死刑,也在1998年於法律上全面廢除死刑。發生重大案件當然也會有社會輿論壓力,英國也曾有幾度希望重啓死刑的浪潮,但都沒有成功,因為他們意識到死刑還是會有人為錯誤,死刑也不是最好的解決方式。
台灣廢除死刑聯盟執行長林欣怡表示,會把這份報告送給政府官員、立委、地檢署、法律系所,也會提供給社會大眾;他們昨天有去拜會立場傾向支持死刑的司法法制委員會召委呂學樟,而此場記者會行程有通知法務部,但並沒有安排Lehrfreund此行拜會法務部等部門,因為在過去和政府部門幾次會面經驗中,發現政府官員比較難理解,也難以透過此方式說服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