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歡騎自行車的民眾注意了,立法院今(24)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腳踏車騎士騎車邊講手機,或酒後騎車、未禮讓行人等,最高將開罰600元。另外,危險駕駛規範中也新增「逼車」、任意變換車道、煞車、暫停等項目,最高將開罰2萬4千元。

近年來騎自行車的民眾增加,加上各縣市開始增設公共租賃腳踏車,自行車的駕駛規範也成為必要議題。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未來若民眾騎自行車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電腦等設備、或是酒後騎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交岔路口轉彎時、設置供慢車行駛的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等,都將處以300元至600元的罰鍰。

另外,除了特殊車輛外,一般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機或其他通訊裝置,也將處3千元罰鍰;汽車駕駛人若占用自行車專用道,也將開罰600至1800元。

同時,為了避免「逼車」影響道路安全,立院今天也通過新增危險駕駛定義,包括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或是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可處6千元到2萬4千元罰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