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界木(有期徒刑陸年)

1、龍潭購地案

李界木共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參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壹億參仟萬元、美金陸佰萬元、美金貳佰參拾捌萬元均應分別予以追繳、追徵沒收,其中新臺幣壹億元,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與陳水扁、吳淑珍、蔡銘哲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美金陸佰萬元,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徵時,應與陳水扁、吳淑珍、蔡銘哲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八)郭銓慶

1、南港案、洗錢案

郭銓慶共同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褫奪公權壹年。

(九)蔡銘杰

1、龍潭案

蔡銘杰明知因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罪所得之財物,故為收受,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

2、洗錢案蔡銘杰犯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3、定應執行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仟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