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京華城案偵查大公開」,民間司改會今(2)日舉行記者會表示,若推定案件偵案過程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應追究相關機關首長之監督責任,並就國家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所生之國家賠償案件,應適當減輕原告受害人民之舉證責任,並引入懲罰性賠償金制度。
針對「京華城案偵查大公開問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今日舉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施行7周年記者會,出席者包括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監察人施泓成、司改會檢警改革暨偵查不公開監督專組義務律師劉家杭及台灣人權促進會法務王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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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也發表聲明表示,「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於2019年6月15日大幅修正、施行以來,迄今已邁入第7年。很遺憾地,僅有法規的修正並不會帶來進步,尤其是涉及社會矚目案件時,實在讓人懷疑「偵查不公開原則」是否形同虛設。
京華城案偵查期間頻繁出現疑似偵查內容外流情形,不僅引發違反偵查不公開的爭議,更嚴重衝擊社會對司法程序公正性的信任。本會認為,問題核心不僅在於資訊外洩,更在於選擇性公開所造成的程序不公平觀感。為維護司法公信力,相關機關有必要儘速向社會說明調查及改革進度。
一、偵查內容何以流向媒體?京華城案洩密爭議仍待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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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多年來關注偵查不公開的落實、執行,過去曾就「高雄市警局自媒體『愛與鐵血』事件」、「南投槍擊案」、「台南殺警事件」等案情不當外洩狀況,公開督促相關機關檢討。然而,檢、警、調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情形至今仍屢見不顯。
自京華城案啟動偵查後,本會便持續關注本案疑似違反偵查不公開的爭議。特別是在2024年12月北檢起訴後,對比起訴書與偵查中的媒體報導,我們針對似有偵查中祕密外流的情形,提出批評(詳參:九問偵查大公開 請權責機關盡速發佈調查報告向社會交代!)。
舉例而言,早在檢察官起訴前,媒體便公開報導「總統大選後,7300萬現金流入個人帳戶;木可公司400多萬專款匯到柯的帳戶」、「柯文哲涉及700多萬不明財產來源,而陳佩琪多次持大筆現鈔至ATM存款」等偵查內容。依2024年10月1日之報導,媒體便以「重大進展」為形容,描述朱亞虎的證人陳述提到「沈慶京在2020年利用7人當人頭,以政治獻金的方式向柯行賄」等內容;且接續爆料檢廉單位解密隨身碟發現「2022/11/1小沈1500沈慶京」的紀錄。
回顧以上舉例可以發現,媒體對於京華城弊案的報導並非單純臆測或是公開資訊的拼湊,而是根據偵查時序迭次揭露偵辦過程中出現的偵訊內容、卷證資料、搜索情形、檢察官偵查方向及證人陳述等,且相關報導明顯並非是外界或被告可得而知的內容。
二、偵查大公開重創司法信任、偵查失序拖累審判公信力
對司法制度而言,最值得警惕之處正在於此:雖然人民無法閱讀全部卷證,也未必具備判斷法律爭點的專業能力;但是人民會透過程序是否公平,來判斷司法是否值得信任。
我們對本案質疑的核心,並非只是單純的資訊外流,而是資訊呈現出明顯的「選擇性公開」。不利於被告的資訊頻繁出現在媒體版面,而有利於被告或足以平衡案件評價的資訊卻相對少見。當資訊流通呈現不對稱狀態時,民眾自然容易產生一種印象--案件的輿論形塑並非偶然,而是有人刻意透過資訊釋放引導社會認知,而成為了社會大眾對本案司法程序產生疑慮的起點。
一旦這種印象形成,對司法公信力將造成嚴重的傷害。因為民眾懷疑的,不再只是特定資料為何外流,而是會進一步懷疑「整個刑事程序」是否公正。當人民認為偵查機關可能透過資訊操作影響社會輿論時,便容易將這種不信任感延伸至所有的司法程序(包括法院的羈押裁定、證據調查乃至最終的判決結果);後續與本案相關的每一項司法決定,也都容易被置於政治化或陰謀論的解讀框架之下。
即使後續法院的審理程序合法適切、承審法官均秉持客觀中立立場,也很難扭轉上述印象。換言之,檢、警、調先前的「偵查大公開」與「選擇性公開」,會讓司法獨立的公信力一起陪葬。
三、制度檢討不能跳票 法務部與檢方應公開說明改革及查辦進度
京華城案一審宣判業已經過3個月,自偵查資訊開始外洩迄今亦已2年。然而,外界至今仍未見相關機關就資訊外洩事件提出具體調查結果、處理進度或制度檢討方案。
正因本案高度受社會矚目,偵查資訊外洩造成的影響早已不限於本案,而是直接衝擊民眾對於檢察機關公正執法的信賴。尤其當相關調查長期未見明確進展時,社會大眾難免產生疑問:究竟本案的調查面臨何種困難?抑或有其他因素,導致案件迄今仍無法向社會大眾交代調查結果?同時,當調查對象可能涉及檢、警、調體系的內部人員時,外界也不免進一步想要了解:自己人查自己人,是否導致迄今遲未有結果?有哪些措施,可以確保調查之獨立性、公正性?
我們並無意干預個案偵辦方向(且系爭案件業經一審判決);然而,面對社會長期累積的質疑,相關機關應有必要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之規定,在不影響偵查程序之前提下,適度向社會說明案件辦理進度、調查方向及制度檢討情形。或是否有必要讓社會大眾了解,檢方對於本案所涉偵查資訊外洩問題,究竟投入了何種調查能量,以及目前仍在持續進行哪些偵辦作為?
若相關疑問始終未獲回應,則民眾對於偵查程序公正性的懷疑恐將持續擴大,並進一步影響社會對司法制度整體公信力之評價。這些問題,正是相關機關迄今都尚未向社會大眾清楚交待。
與此同時,2024年10月時最高檢察署表示將彙整現行「偵查不公開原則」相關法令的缺失,並研議防止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具體作為與措施。據了解,最高檢察署早已將相關報告交由法務部檢討,我們也呼籲法務部具體說明對於「偵查不公開原則」違反的情形及改善方法。
四、施行7周年成效不彰 司改會提6點建議
令人遺憾的是,《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於2019年6月15日大幅修正、施行以來,迄今已邁入第7年。但涉及社會矚目案件時,實在讓人懷疑「偵查不公開原則」是否形同虛設。對此,我們提出以下6點改革建議:
(一)偵查機關應落實發言人制度,新聞發布皆須透過發言人行之。案件承辦人員、司法警察人員不得隨意接觸新聞媒體,發布訊息。
(二)偵查階段案件內容未經發言人發布而由新聞媒體報導,且於起訴後法院第一審公開審理階段可知報導與偵查所得相符者,推定案件偵案過程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情形。
(三)偵查機關承辦之案件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者,應追究相關機關首長之監督責任。
(四)就國家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所生之國家賠償案件,應適當減輕原告受害人民之舉證責任,並引入懲罰性賠償金制度。
(五)偵查機關就新聞媒體採訪人員出入範圍限制、採訪原則等事項,應有公開、明確之管理規範。
(六)應設立獨立、公正之第三方調查機關調查,執掌案件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調查與認定事項,並接受受害人民之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