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近日接連發生兩起毒駕案,其中一名通緝犯更撞斷員警腿部;兩案嫌犯在檢察官聲請羈押後均遭法院裁定無保請回(其中6月4日案經抗告後裁准預防性羈押),引發社會強烈反彈。執業律師、小民參政歐巴桑聯盟台北市中山大同區議員參選人李惠暄昨(8)日分析指出,無保請回只代表現階段事證不足,偵查仍在進行,一旦補強證據,檢察官仍可依法提起公訴

李惠暄表示,民眾的憤怒完全可以理解,但這起事件的核心在於「檢察官著重社會防衛」與「法院嚴守事證門檻」之間的本質差異。在法律邏輯上,檢察官聲押但法官裁定無保請回,是在事證不足時必然的結果,「這不是法官縱放,而是法官在堅守依證據裁判的法治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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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許多人誤以為毒駕有法律漏洞,但《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的預防性羈押,已明文將酒駕、毒駕納入適用範圍,「問題不在無法可用,而在檢、院雙方角色不同」。檢察官身處偵查第一線,面對惡劣情節,基於社會防衛的急迫性,自然傾向聲押。但法官是獨立中立的裁判者,羈押是判決確定前對人身自由最直接的剝奪,法官不能憑主觀的危險感或社會輿論來裁定,必須嚴格審視事證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李惠暄從法理拆解三個關鍵原因。第一,「犯罪嫌疑重大」的認定標準不同。若法官認為現有證據仍有不足,羈押的首要前提就不存在。例如毒品唾液快篩結果,可能不足以佐證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需要補足事證。第二,缺乏法定羈押原因。就算犯嫌重大,也必須符合特定原因—逃亡之虞、湮滅或偽造證據之虞、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或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如果關鍵證據都已扣押、相關共犯都已到案,就難以主張羈押原因存在。第三,不符比例原則。羈押是最後手段,若法官認為限制出境、定期報到等手段已足以確保偵審順利進行,就不應採用羈押。無保請回,代表法官判定連交保的限制都沒有必要。

「檢察官看到的是未來再犯的危險性,但法官依法只能看當下事證的充足性。」李惠暄強調,無保請回只代表現階段事證不足,偵查仍在進行,一旦補強證據,檢察官仍可依法提起公訴,也可在抗告中翻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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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呼籲,要解決毒駕引發的社會恐慌,應正視檢院之間的落差,而解方不在於降低羈押門檻,而在於強化檢警在初始偵查階段的事證蒐集能量,包括即時檢驗程序的標準化、數位採證工具的法制化,以及跨機關資訊整合,讓事證在聲押當下就能充分支撐法定要件,才是在法治框架內真正填補制度縫隙的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