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30)天拍板刑法、刑法施行法及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卓榮泰裁示,這次修法就故意殺人及兒虐案件,在被告經法院判決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的情形,不可假釋,以嚇阻此類型犯罪,彰顯社會公義;另外,依據113年憲判字第2號及第8號判決意旨,就被告行為時的責任能力、就審能力認定及得否科處死刑,以及假釋與撤銷假釋的規範,要作通盤修正。
法務部指出,這次有關「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7條之3、第7條之4修正草案及「監獄行刑法」第148條和第156條修正草案的重點包括: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不得處以死刑、增訂故意殺人及兒虐致死案件不得假釋、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日數全數納入假釋執行期間,以及死刑定讞待執行期間不折抵刑期等。
此次修法是配合司法院釋字第801號及憲法法庭多項判決,並參考外國立法例,廣納學界、司法實務與相關機關意見;因應修法,法務部也修正刑法施行法中的新舊法適用原則。法務部指出,會以「從舊從輕」為原則。也就是新法上路後,不會回溯舊案,若新法較輕,舊案也可適用新法。
刑法相關法案五項修法重點如下:
一、「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不得判死刑」,行為時或審判中因精神障礙、心智缺陷導致自我辯護能力不足,不得科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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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訂「特殊重大暴力犯罪不得假釋」,未來凡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虐童致死、致重傷,若被判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者,一律不得假釋。若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後再犯同類重罪確定,將撤銷假釋、重新執行原刑,杜絕再犯。
三、「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一律折抵」,修法草案明定,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日數,全部納入假釋要件的「已執行期間」,不再區分是否逾一年,回應憲法平等原則。
四、針對撤銷假釋後的殘刑執行,修正後將依罪情比例計算,不再一律執行20或25年,避免刑期不均。無期徒刑受刑人撤銷假釋,將執行原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受刑人撤銷假釋,殘刑為10年以下將全部執行完畢,殘刑為10年以上,則在執行10年後,依假釋原則執行。
五、死刑定讞待執行期間不折抵刑期。修法草案明定,死刑定讞但尚未執行的收容期間,不得折抵刑期,也不計入假釋期間,以確保刑罰執行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