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總統由人民直選,但罷免卻需經立法院高門檻通過後才能交由人民投票,國民黨立委翁曉玲等人今(30)日提案修憲,增定或經選舉人1.5%提議,10%連署提出,得交由全體人民投票之。換句話,只要2,24萬多人,即可交付人民投票罷免之。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本文,正副總統由國民大會選舉、罷免,但在總統改由人民直接選舉後,最後國民大會於2000年4月25日國民大會通過修憲後,有關總統、副總統的罷免案,改由立法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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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其中,陳水扁、馬英九都曾被提案罷免,陳水扁還3度被國親聯手提案,其中,2000年時尤其危急,不過,在拉攏當時國民黨立委陳明文後,讓國親無法達到2/3多數罷免條件。而馬英九的罷免案,則在民進黨、台聯43 位立委於2012年提案罷免後,於程序委員會擋下,無法正式成案。

今日翁曉玲、陳玉珍等31人提出修憲案,增訂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對正副總統罷免之提案權。提案說明,依據憲法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其中,選舉權與罷免權乃「對人」的參政權之一體兩面,人民既享有選舉權,自應有能對其所選出之公職人員,決定是否解除其職務之罷免權利。惟自民國八十三年修憲後,將總統、副總統選舉改為人民直選,罷免之提案權卻僅得由立法院行使,人民並無提案罷免總統之權利,形成人民只能消極行使罷免權之不合理現象,亦不符合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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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修正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九項,除原本可由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增訂「或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提議,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連署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根據2024年中選會公布的總統副總統選舉人數為1,954萬8,531人,1.5%的提議人數為293,228人,至於10%的連署人數則為1,954,854人。等於2,248,082人提議、連署,得將罷免總統案交付全體人民票決。

不過,修憲門檻相當高,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藍白在立法院並沒有掌握通過之多數。

另外,國民黨團今年曾提出廢死公投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須一致決』之政策?」經立法院藍白多數通過。但遭中選會否決,中選會主委李進勇表示,「審議結果認為,反廢死公投非屬《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第3款所指的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並不符合《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2項的規定,本會礙難辦理。」

對此,翁曉玲也提案修正公投法第十五條,直接規定「立法院就攸關立法之重要事項及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認有提出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十日內,交付公民投票,主管機關不得拒絕辦理,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關於期間與同條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