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8日電)黃姓男子發現妻子與陳姓男子親暱,他涉強押逼問陳男,得知陳與妻子有性行為,氣憤難耐私刑打傷陳男後丟包,送醫不治。一審判黃男5年徒刑,二審今駁回上訴,仍判5年,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發布新聞稿表示,本件僅檢方就科刑部分上訴,檢方主張,一審認定黃男適用刑法第59條的情堪憫恕規定酌減刑度,並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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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表示,合議庭審理後,認定一審經量刑辯論(包括是否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並由國民法官法庭聽審及評議後作成判斷,所審酌及說明事項並無違誤,本件量處刑度亦未逾越法定刑範圍,更沒有裁量逾越或濫用情形,且具體表達適用法律及量刑結果,足以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因此本件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還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黃男(53歲)與王姓女子結婚逾30年,育有2子1女。2023年7月間,黃男發現妻子與陳男(57歲)在新竹市南寮漁港舉止親暱,便將陳男強拉上車載至汽車保養廠後,涉持膠條鞭打陳男逼問與妻子的關係後,進而從陳男口中得知與妻子有不正當的性行為。

黃男涉憤而鞭打陳男臀腿導致多處瘀青,再將陳男載回其住處樓下。陳男鄰居發現後協助送醫,但陳男因橫紋肌溶解等併發症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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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新竹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審理期間,公訴檢察官,對黃男求處有期徒刑11年。

新竹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認為,陳男明知王女有丈夫仍不當交往,且在黃男勸阻後仍私下約會,行為不當,列為量刑參酌。

國民法官庭審酌,黃男涉毆打陳男的部位集中下肢,非蓄意致重傷,案後與陳男家屬和解並賠償,獲得陳男家屬原諒,陳男在生前也稱不欲追究黃男責任,客觀上黃男足以引起審理同情,有減刑必要,依傷害致死罪判處黃男5年有期徒刑。(編輯:張銘坤)11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