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蕭博陽南投縣7日電)農水署南投管理處蔡姓助理工程師去年擔任工程監造人員期間,以空白收據涉詐領監造費共5750元,遭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可上訴。

根據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南投管理處辦理「下埤圳支線等圳強化工程」、「阿罩霧第四圳幹線一支線2分線等8圳強化工程」採購案,由蔡姓三等助理工程師擔任監造人員,擔任採購案監造人員期間,可核銷自購監造用品,上限新台幣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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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內容,蔡男未實際購入工作包,卻索取已蓋妥店章及負責人個人私章的空白收據,於民國113年2月自行填載品名「工作包」、總價2790元,並蓋印買受人為農水署南投管理處,申請核銷工程管理費,經不知情經辦、審核、主計人員撥付款項,蔡男詐得2790元。

另外,蔡男未向體育用品店買工作服,卻向商家索取已蓋妥店章及負責人私章空白收據,於113年3月填載品名工作服、總價3680元的不實收據,獲南投管理處核撥詐得2960元。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市調查處搜索、南投地方檢察署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起訴。

法院審酌蔡男無犯罪紀錄、碩士畢業、坦承犯行、繳回犯罪所得、2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金額各5萬元以下,情節輕微,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規定減輕其刑,且擔任公務員約10年並主動辭職負責,已為犯行付出相當代價,依刑法諭知被告緩刑3年。(編輯:李亨山)114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