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屆監委尚未產生,但卻有監察院專員致電台北市政府要瞭解蔣萬安之子蔣得立取得交換學生有無違反利益迴避,監察院今(8)晚發出新聞稿稱,根據法務部函釋,監察院第4屆監察委員未能依法產生,致無法組成廉政委員會行使罰鍰裁處權,應屬行政罰法第28條所稱之「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其時效應停止進行。惟為避免時效期間過長影響正義之追求,仍應進行裁處相關之先行程序。」。

監察院自今年8月1日起進入無監委、無正副院長情形。先前,曾發生監委已經裁罰僑委會委員長徐佳青違背利益迴避,但卻無法組成廉政委員會,導致不能「公告」之事。但近日又發生,沒有監委受理案件,確有監察院專員致電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稱要瞭解蔣得立取得交換學生是否違背利益迴避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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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監察院晚間發出新聞稿稱,監察院針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均本於職權依法進行查調先行程序,不分黨派秉公處理
 
監察院說,有關媒體報導監察院上週就台北市市長蔣萬安之子交換生事件,去電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台北市議員質疑沒有監察委員也能查,顯屬國家機器動起來等情,內容應有誤解及不實,監察院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執法機關,向來不分黨派,秉持客觀公正之立場,本於職權依法處理,特此嚴正澄明。

監察院稱,依利衝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五院院長、各機關職務列等簡任第12職等以上之首長、副首長、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及其關係人,其罰鍰由監察院處罰之。又監察院訂有「監察院辦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作業規範」,明定派案及調查程序。

監察院稱,監察院依法執行上開法令規定,復參據法務部96年6月13日法律字第0960700432號函釋略以:「監察院第4屆監察委員自94年2月1日起未能依法產生,致無法組成廉政委員會正常行使罰鍰裁處權,依前揭說明,應屬行政罰法第28條所稱之『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其時效應停止進行。惟為避免時效期間過長影響正義之追求,仍應進行裁處相關之先行程序。」是依上開函釋意旨,縱因無監察委員致未能正常行使罰鍰裁處權,監察院仍須本於職權釐明相關事實,進行查調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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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稱,是以,監察院為了解「台北市115學年度國際交換學生學習實施計畫」相關事實,因此先去電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詢問該計畫執行機關、決行層級,及有無依法辦理身分揭露。此皆為踐行查調利衝案件之先行程序。

監察院稱、監察院均恪遵法律規定及相關規範作業,媒體報導及議員質詢內容對監察院依法查調利衝案件之行使程序有所誤解,特予嚴正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