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罷免三階投票明(26)日登場,針對少數罷免多數、「50%當選被25%罷掉」的質疑,資深媒體人黃暐瀚指出,若上任一年後,真的被25%給罷掉,應該回頭想想,消失的支持者跑哪裡去了?

黃暐瀚24日在臉書以「大罷免的意義」為題發文表示,罷免是依「憲法17條」,相關規定在選罷法,由1%公民提議、10%連署、25%同意,公職任滿1年後才能提出,失敗不得再提案等,都有清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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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罷免多數?黃暐瀚提及,「50%當選卻被25%罷掉」是這次很多人引用的理論。但其實只有支持者不足者(少數)才會真的被罷掉,只要支持你的人能夠多一票,罷免就會失敗。

黃暐瀚說明,台灣立委投票率大約在7成左右,所以所謂「50%當選」,其實也只是得到35%的選票。「這樣的人如果在上任一年之後,真的被25%給罷掉?應該回頭想想為何一年前還有35%的支持?一年後卻剩下不到25%?消失的10%,跑哪裡去了?」

黃暐瀚強調,大罷免的意義,不在誰輸誰贏,大罷免的意義,在於中華民國的公民,有權提出「直接民權」,在滿足條件的前提下,用直接民意告訴公職人員,「一任4年,但不保證可以做完」只要公民老闆不滿意,不保證4年一定能做完,這就是大罷免的意義所在。

至於罷免浪費錢、每一案要花2000萬元的質疑,黃暐瀚指出,公民權的行使,確實必須付出行政成本,難道因為怕花錢,就改總統8年選一次?或是回到國大代表選總統,選務開銷豈不更少?公民權的行使有其門檻,過程必須有行政花費,這是民主國家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