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0日電)媒體人周玉蔻涉指示媒體「放言」報導某董事長疑有緋聞,一審無罪,現由二審審理。周女以曾評論法官為由,聲請二審的4名法官迴避,高院日前認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可抗告。

全案起於,周玉蔻被控指示媒體「放言」報導東元時任董事長邱純枝與東元集團會長黃茂雄疑有緋聞,檢方依加重誹謗罪起訴。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罪證不足,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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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的刑事第23庭法官審理,受命法官為雷淑雯。

周玉蔻主張,她為媒體「放言」的負責人,曾經刊登網路新聞,針對高虹安貪污案裁定停審、聲請釋憲及承辦法官郭豫珍進行評論,恐怕造成受評論者心生極度不悅、不快,而郭豫珍為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23庭成員,足認執行本案審判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刑事第23庭的法官雷淑雯、郭豫珍等4名法官迴避,不應審理她的案件。

本件聲請迴避案,由台灣高等法院另庭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日前裁定駁回,可抗告。

裁定指出,當代社會網際網路發達,倘若被告得以藉此聲請法官迴避,將如同容許傳統媒體、網路媒體或自媒體工作者處理涉己案件時,以此方式達到自行選擇法官審理涉己案件之目的。

裁定提及,周玉蔻或「放言」所刊登的相關文字或內容評論高虹安案件停審並釋憲,文中所指的法官郭豫珍並非本案(加重誹謗案)承辦法官,也不是參與審理本案的陪席法官或審判長。

高院指出,周玉蔻並沒有釋明,也沒有提出具體事證,本件應僅是周玉蔻主觀質疑法官審案有可能偏頗,因此難以作為准許聲請法官迴避的依據,本件聲請無理由,予以駁回,可抗告。(編輯:方沛清)1140720